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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区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标本兼治,整体推进,政法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排查调处,为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营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一、当前及明年社会稳定形势情况
目前,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是,维护稳定的任务依然繁重。社会各方面的矛盾纠纷还大量存在,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山林土地权属、农村征地、劳资、资源权属、环境保护、军队退役人员、城市拆迁、涉法涉诉等纠纷。其中我区目前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在农村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的土地权属不清,群众争执激烈,甚至发生械斗。二是在征地方面,征地一方已征收土地使用,但迟迟不给征地款,引发与土地原所有者的纠纷。三是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一个单位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群体械斗情况也时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我区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直作为维稳工作的重点来抓,成立了由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肖平为组长的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排查会议,一把手亲自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抽调综治、司法、信访、公安、检察、法院、国土、建设等部门有关人员,深入农村、企业、学校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
(二)完善制度。我区还成立了以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公安、司法的副区长为副组长的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形成了一套制度: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哪里出现问题,哪里的主职领导负责处理,并且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化解调处工作;二是政法委、信访局每天安排人员值班,区每名班子成员轮流带班,每镇也安排一名班子成员值班;三是区成立督导组,全天候、不定时对机关和各镇进行检查;四是每镇配备一名信息员,随时报告情况;五是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返、疏散工作,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
三、2010年维稳工作几点意见
(一)要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是要定期
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给予高度重视,并将排查和梳理出的情况及时上报区主要领导;二是要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工作中要对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达到“五个底数清”,即矛盾纠纷总数、已调、未调底数清;重大疑难纠纷底数清;征地、劳资、环保、资源权属、土地等纠纷底数清;群体(5人以上)上访事件底数清;纠纷重点户、重点人员、老上访户情况底数清。并要做到矛盾纠纷主要情况及产生原因明确、涉及人数明确、调处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明确、处理办法及具体措施明确;三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各村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坚持做到“四个不”,即不弄虚作假、不夸大问题、不缩小问题、不隐瞒事实,工作中要做到实事求是;五是要认真执行首问负责制,群众前来办事,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好首问负责制,属哪个部门负责,就由哪个部门办理,不能出现推诿和不理不睬现象。
(二)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力量建设。只有把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综治、维稳、信访等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整合起来,才能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既各司其职,又大力协作、互相配合,真正维护好当地的社会治安,保证稳定的工作大局。一是维稳及综治办要当好党委和政府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和政府的总体部署,积极参加党委和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并经常向党委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严格治安管理措施,检查和指导各单位综治及维稳工作;二是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属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适当的调整工作重点、警力部署和勤务制度,改进工作方法,用更多的人力和精力加强治安基础工作,以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三是司法局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积极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做好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四是法院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严格审限跟踪监督,确保办案快捷高效。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和简易化审理方式,缩短办案周期。加大诉讼调节力度,积极疏导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非诉讼渠道解决社会纠纷,缓解审判压力。开展清理超审案件和超期羁押被告人的活动,严格执行审限制度,有效纠正“拖案”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