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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法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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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法制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的*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统计工作会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法制建设,全面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水平,为我市统计改革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年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依法规范管理统计工作,切实把依法行政贯穿于依法统计及管理的各个环节。

(二)建章立制,依法行使统计行政职权。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确保主体合法,执法依据、内容合法,处罚适当。一是实行《全员执法责任制》,明确市、区、县级市统计法制机构与专业处(科)的职责和分工;二是区、县级市统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法制工作,抽调既有一定统计专业知识,又熟悉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业务,有很强工作责任心的人员充实统计执法岗位;三是建立健全规范的统计报表催报、查询、迟报登记和有效送达等制度,确保每个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各个环节合乎执法规程,避免执法不当。

(三)严格执行大要案统计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及典型案件曝光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要求,做好对大要案统计违法案件的立案报告、结案备案工作,杜绝瞒案不报或有案不查。对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的大要案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在立案后十天内报市统计局法制处备案并审理。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每个区、县级市统计局年内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少于3宗,其中曝光案件不少于1宗,市局专业处年内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不少于1宗。每年12月市统计局法制处通报各区、县级市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并把是否曝光案件列入年度统计法制工作考评的内容。同时市统计局法制处将结合日常统计执法检查,对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行政执法程序及规范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登记表。

二、进一步加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力度

(一)创新执法方式,转变统计执法理念。坚持统计巡查、统计基础规范化检查与统计数据质量抽查相并举,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将事前监管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执法工作与在地统计管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及统计业务工作密切结合,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到执法全过程中,努力提高统计执法效果。

(二)加强统计执法针对性,突出重点。今年市统计局将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服务业统计等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对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一些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及与社会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行业领域也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制的影响力。

(三)加强学习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市统计局将组织区、县级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和经办人员赴外省、市进行学习考察。同时在各区、县级市统计局选出一个执法工作搞得好的单位作为统计执法的示范点。通过学习交流,达到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技巧,规范执法行为的目的。

(四)继续开展统计巡查,不断改进巡查办法。组织对区、县级市统计局开展全面巡查,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切实帮助基层解决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

三、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普法

(一)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各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市统计“*”普法工作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的统计普法工作计划,狠抓落实;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积极争取区、县党校、普法办的支持,将统计法规纳入县处级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习内容,围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节能降耗等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法制宣传,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普及统计法律知识,提高依法统计自觉性。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活动。今年是《统计法》颁布25周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统计法宣传旬的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报刊、电视、讲座、举办纪念座谈会、知识竞赛、书画展、网上征文等活动掀起统计普法的新高潮。

四、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

(一)制定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市统计局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统计法制工作评比办法》(考评对象为区、县级市统计局)。考评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法制情况、统计法制机构人员建设情况、制度建立、普法、执法情况效果、案卷评审等,通过考评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统计法制工作更上新水平。

(二)加大对统计法制工作的投入。各区、县级市统计局要将普法、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计划,保证办案所需的交通工具及器材设备,为执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三)加强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为提高统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市统计局将在今年5—9月组织举办两期统计普法骨干和执法检查员培训班。各区、县级市统计局、市直各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统计普法骨干、执法检查人员参加省、市统计部门举办的统计法律法规相关专业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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