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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发展统计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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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发展统计稽查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依法统计,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年统计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和省统计局《20*年全省统计稽查工作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稽查对象

20*年以来未被检查过或者群众反映有涉嫌统计违法问题的地方、部门和统计单位。

稽点:乡镇一级有否虚报、伪造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至1500万元工业企业有否虚报、瞒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有否在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工业总产值上弄虚作假;名牌产品企业或申报名牌产品的企业有否虚报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产值;经济开发区企业有否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通信、电力系统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服务业统计单位有否瞒报和拒报统计数据等。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统计稽点范围。

二、稽查数量

20*年省统计局下达我市统计稽查单位为500家,经研究,确定各区、县(市)统计局20*年度统计稽查单位为:上城区统计局35家;下城区统计局35家;西湖区统计局35家;江干区统计局35家;*区统计局35家;高新区(滨江)统计局35家;萧山区统计局50家;余杭区统计局50家;富阳市统计局50家;临安市统计局35家;建德市统计局35家;桐庐县统计局35家;淳安县统计局35家。杭州市统计局本级统计稽查单位不少于50家。

三、稽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二)统计人员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三)统计资料报送和提供、公布情况;

(四)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五)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等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四、稽查时间

稽查工作按季开展,原则上为20*年3月至11月。具体时间安排各地可根据本地统计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五、稽查要求

(一)精心组织,加强对统计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稽查工作是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的有效途径之一,各区、县(市)统计局要高度重视统计稽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本地区统计工作重点之一,制定本地区统计稽查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调动专业统计人员共同参与统计稽查工作的积极性,并将统计稽查工作列入本局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确保本地区统计稽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各地要将稽查工作计划报市局法规处备案,市局将按季公布各地区完成统计稽查工作的情况。

(二)认真实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统计稽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浙江省统计稽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注重稽查质量,严格稽查程序,严明稽查纪律。在实施稽查前,应向被稽查单位发出统计稽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时间、内容、法律依据及稽查人员名单;在实施稽查中,坚持依法检查,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做到统计稽查程序合法;在实施稽查后,要分别情况作出稽查结论。切实做到查前先通知,查时应亮证,查中有笔录,查后有结论。

(三)把握政策,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各区、县(市)统计局要严格把握政策,切实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正确处理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一定要排除干扰,及时立案予以追究责任。各地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查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稽查中发现重大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市局法规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