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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发〔〕16号),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保护病区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3号)精神,结合我省地方病流行特点与防治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病种多、分布广、病情重、受威胁人口多,全省17个市均不同程度存在地方病的流行,主要有碘缺乏病、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等。碘缺乏病病区分布在14个市100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7000万;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病区和地区分布在7个市38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1400万;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分布在17个市113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1000万;饮水砷含量超标地区分布在4个市7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4万;大骨节病病区分布在1个县,受威胁人口约2万;克山病病区分布在7个市19个县(市、区),受威胁人口约962万。
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地方病防治工作。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地方病防治成果不断巩固提高,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年底,14个市的100个碘缺乏县(市、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在已查明的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基本落实了停止供应碘盐、改供无碘食盐的措施;基本完成了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改水率累计达到91.45%;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基本查清了全省饮水砷含量超标地区分布,实施了改水降砷措施;大骨节病病区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持续降至8%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年,我省通过了《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年)》终期考核评估。
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种因素影响,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形势依然严峻,距离国家重点地方病“由有效控制转入基本消除和持续巩固新阶段”的要求还有差距。我省是全国碘缺乏和高碘地区并存的少数省份之一,碘缺乏和高碘交织分布地区的病情监测、干预策略和健康教育工作亟待开展,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长效工作机制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仍有1000多个病区村尚未完成改水,已建成改水工程管理和水质监测工作需不断加强和完善;克山病和大骨节病尚未达到消除标准。地方病的流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是当地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各地要在现有防治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制度、健全长效机制、落实防治措施,有效避免病情反弹和流行。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现有防治成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和综合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推动防治工作全面、深入、可持续开展。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以及病区自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干预策略和防治计划,开展地方病防治应用性科学研究,不断提高防治水平。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不断改善和提高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质量,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广泛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病区群众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不断健全长效防控机制,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到年,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综合防控体系,不断加强各级地方病防治专业机构装备设备和能力建设,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巩固100个碘缺乏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成果,碘盐覆盖率和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保持在90%以上。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碘缺乏地区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及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危害。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水砷含量超标地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继续实施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供应无碘食盐的防治措施,并在高碘病区逐步实施改水降碘防治措施;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运行良好,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大骨节病危害。加强病情监测评估,巩固病区防治成果,做好现症病人治疗,确保95%以上的病区村达到消除大骨节病标准。
(4)基本消除克山病。做好已查明克山病病区县的监测工作,掌握发病动态,坚持疫情直报,继续确保现患克山病病人受治率达100%,90%以上的病区县达到消除克山病标准。
(5)显著提高病区群众的防治知识知晓率。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使病区小学生和家庭主妇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地方病病情信息化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防治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地方病病情和相关危险因素的监测和预判,做到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为调整防控策略、制定防治规划、开展防治工作和评估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治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防治结合、综合干预的策略,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巩固提高重点地方病的防治成果。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科学制定我省食盐加碘浓度标准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在碘缺乏地区,进一步提高碘盐覆盖率和合格碘盐食用率,对高危人群及时采取应急补碘措施,对碘盐生产、销售工作进行监督和监测;在碘盐供应地区,设置合理的无碘食盐销售网点,方便不宜食用碘盐的人群购买;依据全省居民饮用水碘含量调查结果,重新划定碘缺乏及水源性高碘地区。
2.水源性高碘甲状腺肿。在高碘病区和地区继续采取供应无碘食盐措施,加强病情监测和人群碘营养状况评估,及时调整干预策略,在高碘病区循序实施改水降碘措施。
3.地方性氟中毒和地方性砷中毒。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项目,落实以改水降氟、降砷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完成改水降氟、降砷工程建设。加强已建成改水工程的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做好日常维修、维护工作,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对中、重症氟骨症患者,以药物缓解临床症状为主,或应用抗氟剂及中草(成)药治疗。
4.大骨节病。加强大骨节病区病情监测,掌握病情变化趋势,落实综合性防控措施,持续控制大骨节病新发病人。对大骨节病现症病人,采用非激素类止痛药或中成药治疗。
5.克山病。继续开展全省克山病病例搜索,进一步查清克山病患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临床新发病例。对全省克山病现患病人提供医疗救助,确保受治率达100%。开展基层克山病防治专业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基层防治人员克山病诊断和治疗水平。
(三)加强健康教育。根据不同病区、不同人群地方病防治工作实际,主动探索、及时调整和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防病宣传手段,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防护能力,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预防和减少地方病的危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做好统筹规划。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区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广泛筹集并统筹安排防治工作所需资源,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分工要求,共同做好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要及时制订防治工作策略和规划,组织开展防治、监测、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及时将水质监测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水质改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防治工作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水利部门要将“”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水源性高碘病区和高砷地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定期将病区改水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确保改水效果,保证正常供水。
质监、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盐业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确保生产供应合格碘盐。
(三)拓宽筹资渠道,保障防治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承担的防治任务,科学合理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地方病防治工作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四)强化法制建设,依法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省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以及有关防治地方病的政策法规,加强法制宣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各项防治工作的开展。
(五)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将地方病防治机构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考虑。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切实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能力、装备设备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搞好防治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适应新时期、新工作的任务需求。
(六)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坚持“防、治、研”相结合的方针,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的难点和关键环节,组织技术攻关,力争有所突破。及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地方病防治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不断提升我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五、督导评估
各设区的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规划。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在年和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