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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革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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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革新计划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单位(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行为,包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四)捐赠,是指行政企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1.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机动车辆、设备、办公用品等国有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处置,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原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审批;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中机动车辆还需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县财政签具意见、县政府审批。

(二)房屋等建(构)筑物(含土地)需处置的,一律报县政府审批。国有房地资产处置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处置方案,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对地上建(构)筑物符合规划且尚有使用价值的,由县财政部门按标的物现状组织实施对外公开处置;对地上建(构)筑物已不符合规划,需要调整土地用途和其它规划用地条件的标的物,由国土、住建部门根据资产所在地具体情况,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改变原土地性质的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对外公开处置,其收益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书面报告,提供处置资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批准手续、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涉及乡镇、村街土地问题的,必须签订产权界定协议书、房屋位置平面图等文件;申报房屋等建筑物报废处置的,还需提供县安监局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二)核实。由县财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处置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评估。处置意见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需评估的资产,委托在县财政部门备案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处置。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资产占有单位共同处置;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部门和资产占有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有底价拍卖或竞价出售。特殊情况不宜公开竞价的,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五)批复。处置成功后,将处置变现资金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出具处置相关文件,相关部门办理权属过户或核销手续。

第七条行政、企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2.县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2.房屋、车辆等国有资产报废,还需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检验报告;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处置建(构)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建(构)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第八条规范中介机构管理:

(一)由县财政部门建立中介机构数据库,实行竞争入围、末位淘汰,一年一考核。

(二)资产占用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独立执业。

(三)评估、拍卖机构由委托方在县财政备案的中介机构数据库中筛选不少于3家,通过招标、比选、竞价等方式确定,具体佣金收取不得高于县发改部门核定标准。

(四)对经评估、拍卖而未成交者,双方可按约定或协商解决已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在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一)产权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处理解决遗留问题、配合产权交易机构和产权所有人做好资产处置相关工作,其中经营性资产统一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处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根据审批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查、备案、审批、报批等工作;负责资产评估、拍卖机构审查备案和考核管理,并将备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三)住建部门:负责依法确定房屋等建(构)筑物所处地块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指标。

(四)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的公开交易;负责根据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工作。

(五)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