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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规划应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并出具咨询论证意见。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一般专项规划由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
二、深化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纳入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组织编制的部门应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送县发改局。
三、注重规划的衔接审核。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与相关规划进行衔接。规划衔接要遵循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之间相互衔接的原则。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由县发改局负责衔接。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衔接。
四、加强规划的审批管理。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审核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有权批准的上级政府审批。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报县发改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一般专项规划一般经县发改局审核后,由县发改局和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经费管理。规划经费由县发改局根据职能部门规划编制的进度和完成质量分期予以拨付。采取委托或招标编制的规划,规划经费实行分期拨付,具体支付办法应在规划编制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划编制合同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六、及时报送编制信息。各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报送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每季度底要向县发改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送规划编制进度季表,并及时反映规划编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