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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重大事故隐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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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重大事故隐患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查清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坚决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的整治

以加强瓦斯综合治理、矿井防治水害为重点,认真吸取教训。消除重大安全隐患,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县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全县煤矿瓦斯集中整治计划和月日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场会议要求,进行专门部署。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措施,具备瓦斯抽放条件的必须进行抽放。高瓦斯和突出矿井以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必须安装运行可靠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矿井通风系统要合理、稳定、可靠,风量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杜绝瓦斯超限作业和无风、微风、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作业现象;矿井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各煤矿要建立严格的瓦斯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人员和仪器,杜绝空检、漏检和假检现象。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汛工作,切实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资“五落实”各矿井要有符合实际的防治水害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凡是受水害威胁的小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抓好“五整顿”四关闭”工作。即停产整顿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各乡镇政府和县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隐患排查行动。停产整顿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停产整顿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未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停产整顿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建、改扩建矿井,停产整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关闭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关闭以往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关闭经整顿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关闭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停而不整的矿井。凡“五整顿”矿井,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生产。

已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复产、建设(技改)延期等手续,不得提供电力、火工品等开采条件。否则,将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应关闭而未关闭的煤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8号)规定,追究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大对无证非法矿井的打击力度,严防死灰复燃,严禁整治中的矿井借整改之机违法生产。对有高瓦斯和水害威胁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察和检查,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违章恢复生产酿成事故的矿井要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三不准”即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无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带自救器不准入井。凡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措施和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关闭。对在规定日期内未取得或未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由发证机关吊销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由发证机关负责核查获证资格。超层越界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矿产资源法》核查;否具备实际生产和安全条件由煤炭管理部门依据《煤炭法》核查;上述三证是否已前置审批、否应核发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负责核查,清理整顿已经获得“四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井。对不具备或丧失获证资格的煤矿要依照有关规定吊销有关证照。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炭安全监察体系意见的通知》政发[]79号)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落实监管责任,明确本次集中整治的工作任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针对小煤矿安全基础和灾害程度,建立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此项整治工作由发展和改革、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按职能分工组织落实。

(二)建筑业的整治

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认真吸取“市原饭店旧楼倒塌事故教训。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工地的脚手架、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施工用电、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门口、通道口)防护、拆除爆破工程、物料提升、外用电梯、塔吊和起重吊装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和治理,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认真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要严厉查处无资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转包工程。建设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将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施工和拆除工程作业资料印送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对无安全施工措施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立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要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燃气管理。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燃气泄漏或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

此项整治工作由建设部门负责。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整治

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年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的安全检查,有效控制和防范危险化学品挥发泄漏事故。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严格依法审核发证,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普查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强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规定时间内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包装物生产单位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定点证书”发放工作。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清理整顿工作。

此项整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环保、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四)消防安全的整治

进一步巩固成果,全县春季消防安全检查的基础上。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商场、宾馆、饭店、集体宿舍、车站、夜总会、录像厅、舞厅、游戏厅、网吧、洗浴中心、图书馆、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防火设备设施作为检查排查的重点,对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单位,坚决进行整改。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予以停产、停业。要加快我县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争在今明两年达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水平,同时要在上半年尽快完善城市消防规划。要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对野外用火、堆垛进村屯加强管理,避免火烧村屯事故的发生。

此项整治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落实。

(五)交通安全的整治

加强公路管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依法取缔非法运输,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违规违章行为。严格对运输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性能检测、检验,加强对客运企业和各类旅游车辆以及农用车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从事客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禁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乘车。深入开展对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段、铁路道通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此项整治工作由公安、交通、经济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六)非煤矿山安全整治

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进入。要依法关闭安全评估为D类及经整治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按照《年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和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标准》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大力整治安全评估为C类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间未超过一年的非煤矿山企业,重点监控具有重大危险源、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场所或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呈动态变化以及临时性或季节性生产等安全事故高发的非煤矿山企业。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项整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七)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的整治

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品的活动,按照《年县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烟花爆竹仓储数量,坚决杜绝超量、超限储存。坚决取缔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严把进货渠道关,严防劣质“黑炮”进入我县市场。加强县内采购运输管理。严禁在人员聚集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批发零售点。对生产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备设施,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和流向登记制度,对关闭或停产企业存留的药料、成品、半成品要妥善处置。

此项整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八)特种设备安全的整治

严格验收检验制度,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受检率达到规定标准。继续规范和强化气瓶充装企业和单位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气瓶数量不清、安全状况不明、事故率高、检验率低、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的问题。加强商场、宾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带病运行,坚决查处非法制造、安装和使用以及无证操作的违法行为,确保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

此项整治工作由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落实。

(九)旅游安全的整治

防止向游客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要对旅游交通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增设警示标志,清理交通障碍及隐患。旅游景区(点)及游客集中聚集的地方,要重点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备,救助力量是否充足,运载工具性能是否完好,安全检验和驾驶员资质是否合格,餐饮场所卫生条件是否达标。要加强与工商、卫生、交通、公安等部门的协调,从重、从快打击非法从事旅游经营的行为。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

此项整治工作由旅游部门负责落实。

教育、电力、林业等部门都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另外。切实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整治要求

1.高度重视。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实际行动。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治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机构,由领导带队,对列入整治内容的所有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一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整改工作。对排查出来的所有安全隐患都要造册登记,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领导责任和专管人员,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报告县政府。

2.精心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突出整治隐患重点,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收到实效。方案要在月日前报送县政府,并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月日前报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