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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统一规划和实施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和特定区域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一)从严控制储备土地。由城乡规划部门编制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土地控制性规划。目前,根据政府统一规划。对近期实施的1号线、3号线轨道站点周边200米范围内确立为核心控制区,年内控制到1000米范围。按此原则,今后随其它线路的实施而逐线控制到1000米范围。控制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审批,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及规划条件时须征得市轨道交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同意,国土部门出让土地后须及时将出让结果通报市轨道办。
(二)积极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亩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大力推进土地收购储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38号)和《市土地储备规划》有关政策。专门用于轨道交通土地收购储备,并争取省、部给予更多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计划列入我市市区土地储备计划总盘子。
(三)相关县(市)区协调联动的机制。市轨道办做出土地收购储备的年度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规划部门办理和出具储备地块有关规划手续。国土部门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指标,建立政府各相关部门。用于轨道交通收储地块和征转用地。市发改、财政、公安、建设、环保、交通、人防、水务、城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轨道交通土地收储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按照轨道交通收储工作安排,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四)实行土地储备目标任务责任制。由市政府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下达轨道交通土地储备目标任务。限时完成土地收储相关工作。
二、积极推进储备土地及规划控制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
(一)由政府以划拨方式供应。轨道交通作为公益性项目,轨道交通站场和线路建设工程用地。其工程线路和附属设施用地均为公建地,批准用地原为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广场用地的应无偿提供,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控制区包括随轨道交通建设实施一并腾出的地下空间。这些区域和空间,轨道站点、场站200米范围内确定为轨道交通核心控制区。由轨道交通开发公司通过自行开发、联合开发方式获取收益或者公开出让土地后取得全部收益作为轨道建设资金。具有商业开发价值的地下空间,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收储,轨道交通开发公司可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参与商业开发。地下空间设置为轨道层和商业层的必须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实施收储,然后依法多层开发利用。
(二)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优先进行收储,轨道站点、场站500米范围内有开发价值的地块。纳入全市土地收储规划,依法开发利用。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土地,可由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用于抵押贷款,也可交由轨道交通开发公司临时利用与经营。
(三)作为轨道交通建设长期的资本金投入来源。对市区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外的经营性土地,
(四)建立我市轨道交通土地专项资金。按40万元/亩的标准,土地出让金中计提,作为轨道交通专项资金。
(五)对轨道交通工程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实行片区土地集中收储。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六个片区的集中储备用地(详见附件)用于银行抵押贷款,为轨道交通建设筹集资金。
(六)承担对应的轨道建设资金,土地收益独立收取的区域和县(市)如新区、高新区、区东南分区。如果没有能力承担建设资金,应该在其范围内划出相应的地块,由轨道办统一运作,筹集建设资金。具体承担的比例和数额再由轨道办与相应县(市)区协商。
三、健全轨道交通土地控制管理组织体系
市轨道办下设轨道交通土地储备分中心,为顺利开展轨道交通土地收储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主要任务是编制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内或特定区域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储备计划,负责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实施临时合理利用,及时按年度计划整理出符合上市条件的土地,负责收储土地的抵押贷款工作,编制储备土地资金收支预算,完成轨道办和市土地储备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设立轨道交通开发公司,按规定程序依法开发轨道站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及收储土地的临时利用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