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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原则
产业聚集区项目按照现行的地统计原则进行统计。因有些产业聚集区存在跨行政区域问题,为避免出现漏统和重复统计,同时也为了与现行投资统计方法保持一致,确定产业聚集区项目统计工作依照现行的地原则进行。即各县(市)区只统计本辖区范围内的产业聚集区项目投资情况,跨区的产业聚集区整体投资情况由市统计局进行汇总。
二、产业聚集区项目认定办法
市管循环化工基地、生物医药基地、装备制造基地、信息产业基地、纺织服装基地、南部工业新区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六大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于月日前将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名单分解报送到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其他产业聚集区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发改局确认。月日前,县级发改局将本辖区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及市管六大产业聚集区项目名单提供给同级统计部门。
三、统计数据处理办法
各县(市)区统计局按照本级发改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在数据库中填加由市统计局确定的统一标识,每月月底前由各县(市)区统计局向本级发改局提供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已入统产业聚集区项目清单,由各县(市)区发改局核对后上报市统计局。
四、投资完成情况通报
每季度以市政府名义对各产业聚集区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由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研究确定,通报时间确定在每季后日前。
五、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产业聚集区指标统计工作,切实加强产业聚集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做好人员配备、设备保障等工作。要及时搜集产业聚集区建设项目的历史数据,建立健全数据资料档案。加强项目跟踪监测,做好投资进度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为促进产业聚集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决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