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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一)市完成对辖区内剩余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其他县(市)区于年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剩余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市完成对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其他县(市)区于年月底前完成各辖区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治理标准
1.各水泥粉磨企业完善各主要排放口治理设施,水泥磨、包装机、提升机、破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排放口必须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实现达标排放。
2.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必须入棚入仓,物料装卸、搬倒必须在封闭的棚内(厂房)进行。
3.原料仓、水泥均化仓及仓下下料口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物料输送采用封闭皮带输送机输送,并安装布袋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4.袋装水泥成品必须在封闭的厂房内存放,销售时在封闭的货台内进行装运。
5.散装水泥必须入仓,散装口安装移动式除尘设施。
6.实现办公区与生产区的隔离,加大绿化力度,厂区绿化面积达到厂区面积的10%以上,办公区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其余地面全部硬化。
7.厂区道路必须硬化,运输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
8.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
9.各水泥粉磨站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10.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要对磨机房、料仓、水泥仓、办公楼等主要建筑进行靓化、美化。
三、工作任务
(一)市政府负责,年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6家水泥粉磨企业8台磨机的综合治理工作。
对各辖区内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22家水泥粉磨企业共38台磨机完成综合治理工作。
(二)市政府负责,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批50家水泥粉磨企业69台磨机的综合治理工作。
完成各辖区第二批32家水泥粉磨企业共45台磨机综合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成立了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和有关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组织、调度、检查和验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办事机构,确保各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将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及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于月日前报市环保局。
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出具体的治理计划,列出时间表,并按照治理时间表的要求,加强督导检查,每周五15∶00时前将一周工作进度报市环保局。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对辖区内水泥粉磨企业治理情况加强督导,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治理任务;对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粉磨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关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作用,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对拒不治理或治理进度缓慢的单位要公开曝光。同时,要充分发动群众,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四)严格考核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要将此项工作列为各级各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奖惩。对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县(市)区的建材行业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水泥粉磨企业,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