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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两个攻坚战;狠抓政策措施和隐患整改的落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重心下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关口前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一是抓好政策措施落实。把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作为重要的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着力解决“态度不坚决、监管不到位、企业不负责”问题。二是抓好专项整治落实。煤矿安全仍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上抓出成效,提升煤矿安全整治水准。三是抓好隐患整改落实。针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定措施、定人员、定责任,限期整改;对暂时无能力整改的实施重点监控;重大隐患难题聘请专家进行安全“会诊”下大力度整改到位。安全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现场。四是抓好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县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8人以下,全面完成省政府年下达给我市的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县不超过1人;两个产煤县均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矿井瓦斯治理。
大力推广《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切实抓好瓦斯集中整顿;要抓紧建立健全县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各矿井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定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闭锁装置;
1各产煤县要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秦皇岛市煤矿瓦斯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瓦斯日报、检查手册、井下瓦斯牌版“三对口”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工作制度,瓦斯检查工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做到无空班漏检和假检现象。各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深入井下,对所管辖的煤矿认真督导,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2各煤矿必须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瓦斯管理人员责任制。配齐、配足通风、瓦斯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并按规定检测、校对,保证准确完好。
3做好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巩固年关闭煤矿的基础上。按法定标准关闭到位。各产煤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煤矿的检查和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年内采矿证到期的3万吨以下煤矿,采矿证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并按法定标准关闭到位。
(三)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突出抓好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薄弱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比较薄弱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即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强化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要针对煤矿职工流动性大的实际,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行入井人员资格证制度,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高度重视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保障体系。要结合实际,采取委托培训、自学考试、业余自学等各种形式,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严格执行对外包工队的管理制度,防止以包代管。积极组织各矿长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市级培训,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跟班、带班制度。
四、实施步骤
自月日开始,年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分四个阶段实施。年底结束。
1查摆问题阶段对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下达隐患问题整改指令文书;组织对各停产煤矿进行现场督导,督促企业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快办齐证照步伐;督导已确定关闭矿井严格按照关闭矿井标准,依法、依规关闭到位。以上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全力搞好配合。
2整顿治理阶段针对查摆出的隐患问题。层层推进,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力求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排查隐患,并逐级上报。
3市级验收阶段由市安监局牵头。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对仍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强制进行停产整顿。通过停产整顿,凡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可批准恢复生产;未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继续停产,甚至关闭该矿井。治理整顿结束后,将关闭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迎接上级部门验收阶段全力以赴为迎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产煤县政府要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头。落实领导包煤矿制度和驻煤矿瓦斯督导组工作职责,产煤县政府要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督导力度。对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进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建议同级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确保整治效果。各产煤县政府要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对照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
(四)市安办将于年月对各产煤县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