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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和规费征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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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基金和规费征管计划

一、统一收费征收办法:

1、征收范围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

2、征收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对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农业发展基金、社会负担公共事业费等基金和规费实行统一征收,征收标准如下:

⑴、工业企业以销售实绩为标准,分段累进计算统一收费,1亿元以下(含1亿)按0.9%标准征收;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含2亿)按0.7%标准征收;2亿元以上按0.5%标准征收。

⑵、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旅游饮食等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7%的标准征收;

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销售收入0.4%的标准征收,批发企业按销售收入0.2%的标准征收;

⑷、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按销售收入0.1%的标准征收;

⑸、其他行业企业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0.7%的标准征收;

⑹、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相应行业标准征收。

3、征管办法

⑴、财政部门是统一收费的管理机关,负责全镇统一收费的征管工作,具体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坚持“统一标准、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每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

⑵、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每月申报、缴纳统一收费,不得拖欠。

二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征管办法:

1、征收范围

在镇区域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征收标准

⑴、对全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其“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⑵、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相应取消对农村镇、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按销售收入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和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办法,取消对镇以上(含镇)建房单位(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按照建筑面积定额征收教育地方附加费的办法。

3、征管办法

⑴、财政部门是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管理机关,负责全镇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征管工作,具体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征收时坚持“统一标准、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每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和个人为征收对象。

⑵、各单位和个人每月在缴纳“三税”时,应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得免缴、缓缴、欠缴。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应同时代征代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⑶、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三税”仍执行先征后返政策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