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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范围:镇镇区、工业园区(包含文林社区)。
二、拆迁户的安置
1、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原则上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2、拆除农村农户住房,原则上安置房屋使用人,安置房以集镇规划的拆迁房安置区建造的公寓式住宅房为主。
3、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标准,按人均35平方米住房面积安置。
4、拆迁户的安置人口,以停办户口转移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有下列情况的,也可计入安置人口:
(1)家在拆迁区,有一方在外地工作的配偶。
(2)按规定户口报在大中专院校定向培养的在校学生。
(3)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包括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4)户口报在工作单位,但实际在拆迁区家中居住的职工。
(5)夫妻一方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在镇区,但常年居住在拆迁区家中的。
(6)独生子女直接赡养的父母、岳父母常年居住在拆迁区家中的。
(7)劳动教养、服刑人员(不含已注销本镇户籍人员)。
5、拆除2人以下的户(含两人),且拆除居住合法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的户,原则上不分配成套新户,由镇政府调剂其它住房解决。
6、被拆迁人在镇区、社区另有住房的(不含购买的商品房),被拆迁人要求安置的,可计入安置面积。
7、拆迁非本镇在册人口在拆迁区的私有住宅,原则上作收购处理,不予安置。
8、被拆迁人因拆迁而搬家,由拆迁人补贴搬家费,三人以下每户300元,4人以上每户400元。
9、拆迁安置中要临时过渡的,原则上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拆迁人付给每人每月40元过渡费,过渡期限不超过一年。
三、拆迁房屋的补偿
(一)拆迁房屋后安置公寓房的实行“双作价”结算办法。
安置房的作价: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安置房作价由政府按市场价格情况每年定价;安置面积超过被拆除面积,但在规定安置标准内的,超过部分按住房屋的成本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安置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市场商品房价格结算。
(二)拆除一切公有、集体所有的房屋,不实行安置。
(三)拆除一时难以确认产权或产权虽清楚但所有权分割等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估,按质作价,并绘图、摄影、立卷建档,房屋先行拆除,待产权归属明确后,凭产权凭证办理拆迁补赔领款手续。
(四)对拆迁户未经合法批准手续,私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的房屋,逾期未拆的老房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拆迁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五)拆迁房的补偿标准:
1、民用住宅房
(1)楼房:
一级:每平方米280元(砖混结构,屋面结顶,外墙贴面,室内厨、卫设施齐全,铝合金门窗,室内水泥地坪,墙体全部粉刷。
二级:每平方米250元(砖混结构,屋面结顶,外墙、内墙粉刷,室内无卫生设施,木门窗,泥或砖地坪)
三级:每平方米180元(砖混或砖木结构,屋面未结顶,内外墙粉刷不足墙体面积的50%,木门窗,泥地坪)
(2)平房、一层平台:
一级:每平方米100元(砖木或砖混结构,门窗完好,水泥或砖地坪)
二级:每平方米80元(砖木结构一般,门窗完好,泥地坪)
2、企业法人和公有集体房屋
(1)楼房(2层以上的)180元/平方米。
(2)平房100元/平方米。
3、其它附着物
(1)家用水泵一套120元,水井一口200元。
(2)水泥场每平方米20元,砖场每平方米10元。
(3)化粪池每只100元。
四、奖惩制度
1、被拆迁人自愿解决住房不须安置的或减少安置面积的,按安置标准每节约1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80元的一次性奖励。
2、按照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搬迁的,按拆迁面积奖励每平方米8元。
3、对无理拖延拆迁工程实施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执行。
五、其它
(一)拆迁房屋的占地、场地、道路用地与安置房用地实行置换,由镇政府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安置房的土地使用证由镇政府统一报批。
(二)被拆迁人房屋不得私自拆除,由镇建管所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拆房施工单位施工,被拆迁人不得无偿侵占拆旧材料。
(三)房屋拆迁后的土地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合理使用。
(四)工业园区、集镇规划区内农、居民自建房从该文件发文日起一律停止审批。
本规定由镇村建设管理服务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