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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复文化生态,维护文化多样性,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推进我县文化名县建设,促进民众文明素质的提高,实现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充分挖掘我县丰厚的人文历史底蕴,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脉络,延续文化生态的基因,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我县文化竞争力,加快推进文化名县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全局观念,统筹规划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切实可行。同时分阶段提出目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2.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相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相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比较完备、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核心和主导作用,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指导。县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与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坚持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
4.属地管理、分级保护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保护为主,上级指导和支持为辅。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分级负责保护责任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努力,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完善的非遗保护县乡两级工作机构及保护制度,完成省市级非遗保护项目“八个一”工程,建立系统的非遗宣传展示体系,开发一批非遗旅游景区、产业基地,建设非遗生态保护区。力求做到以下三个确保:
(一)确保名录内非遗项目得到传承保护,不遗不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技艺、流传范围等均有明确详细的记录,有可供查阅及教学的文字、图片、音像档案,大力推进优秀项目的传承。
(二)确保重点特色非遗项目精品培育成功,以点促面。通过精品非遗项目的培育,积累发展做强的经验,以精品项目的交流展演,促进各项非遗项目质量的全面提升,打造非遗项目名片,做大做强文化品牌。
(三)确保生产性非遗项目产业化发展有所突破,凸现价值。在传统传承的基础上,引进现代工艺方法,挖掘非遗项目的内涵,扩展非遗项目的生存空间,合理开发商业价值,重点非遗项目产业化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形成文化产业大发展局面。
三、工作任务
通过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注重抢救保护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现时性、完整性,优先抢救保护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品种、项目和传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注重传承创新、合理开发和保护我县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到2015年,基本形成以下五套体系:
(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保护体系。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健全县、乡镇(街道)、村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创造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传承人生存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二)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在非遗资源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设立县级保护项目名录管理体系,命名传承人,建立传承基地、传承教学基地、民间艺术特色村和民间艺术家,建立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从而推动国家、省、市级名录的申报工作,使我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
(三)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平台展示体系。以县、乡镇(街道)、村三级民族民间艺术活动为展演平台,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以及各类民间博物馆为展示平台,以对外交流与邀请其他优秀非遗项目来我县表演为载体,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使全县主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得到展示和弘扬。
(四)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推广体系。通过各类博物馆、民俗馆等场馆的实物与录像展示,并利用各种媒体、三年一届的书画节和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系统的宣传展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站,扩大影响力,打造我县民族民间艺术的形象和品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
(五)构建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运作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结合。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培育民间艺术经典旅游景区和民间艺术产业基地,使之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保障措施
(一)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保护办法,国家和省级非遗项目要成立专家委员会,同时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对列入县级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均要制订具体的保护计划、工作重点、完成期限和保护措施。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
(二)健全非遗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责任,有效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列入县级规划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扶持项目、研究课题等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依法征收和管理资源开发补偿费。
(三)加强非遗保护经费保障。加大投入,统筹运用政府专项资金。设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不低于“十一五”期间投入,且增幅不低于同期GDP的增幅,用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日常运作,扶持表彰非遗保护研究基地和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民间艺术家,培养民间艺术人才,建设数据库等。拓宽渠道,完善社会化运作机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采取建立公益性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措施,使社会资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取得合理回报,积极争取海内外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鼓励社会赞助,吸纳民间资本,设立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会基金,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社会运作。
(四)推进非遗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在成立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基础上,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育一支稳定、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小组,指导民间保护工作,促进各地的交流合作,同时在乡镇(街道)培养和建立一支热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业余保护员队伍。鼓励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人才培养。积极鼓励发展各类民族民间文化协会、文化遗产保护理事会等民间团体,发挥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