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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针对我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仍未改变,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实际,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社会的良好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做保障。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中仍有安全投入不足,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管理“缺位”等诸多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清形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珍惜生命,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九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要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严格监管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制度,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建筑施工、燃气、旅游和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坚决取缔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化工、小作坊等。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证,坚决杜绝违规办理、越权办理行为。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有关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审批。
(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的,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机制。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禁区,在九江市落户的企业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应采取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开展专项检查和突击性检查,必须要有规范的情况综合记录,并作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企业负责人在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的依据,纳入各地、各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
(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建立市、县两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申报、评估、登记制度,各类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按危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实行重大危险源动态化管理和实时监控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每年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组织或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对特别重大危险源(一、二级)至少每月全面督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三级)至少每两个月全面督查一次,一般危险源(四级)至少每季度全面督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六)严格执行各项经济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严格执行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制度。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
(八)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大型集会、展销会、民俗文化活动等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障实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九)加强乡(镇)、村(社区)的安监员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要有专职安监员,产煤乡(镇)和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企业较多的乡(镇)要设立安监站。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可以赋予乡(镇)相关的监督检查权限。乡(镇)安监员负责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和情况上报,并协助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查处。村(社区)要配备兼职安监员,由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兼任,县(市、区)政府要适当给予安监员经费补贴,提高工作积极性。
三、加强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突破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安全生产或者综合性先进单位。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在乡、镇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县(市、区)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并作书面检讨。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辖区域内因领导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106号令和市政府10号令等法律法规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十二)实行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而给予行政许可;证照不全、安全隐患拖而不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不进行停业整顿、关闭;发现或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而不给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行为,将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由市政府组织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每两年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负有相关责任的领导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履职情况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人大,进行全市通报,并列为个人的政绩内容,供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提拔任用的参考条件。
(十四)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央、省属及市属企业除外),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当地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委托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级监察、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同级政府批复。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职责
(十五)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和部门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要每两个月召开1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或由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各有关部门正职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入,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必要的技术装备、检测检验设备等实际问题,提高安全监管的权威性。各市(县、区、山)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辖区内行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的综合性牵头、组织、督促和协调职能。超级秘书网
(十六)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九江市安全生产职责》的要求落实监管职责,职能交叉的,由牵头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
(十七)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职责和专项整治责任分工。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既要认真履行生产管理职责,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程度。具体职责:
(1)煤矿: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烟花爆竹: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行业管理工作;
(3)公众聚集场所:市公安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4)道路交通: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负责道路(含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整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农机安全整治工作;
(5)水上交通:市交通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市水产局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整治工作;
(6)非煤矿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7)危险化学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8)民爆器材:市公安局负责民爆器材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9)建筑施工和燃气: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和燃气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10)锅容管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锅容管特的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11)三线交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线交越专项整治的组织工作;市广播电视局、九江供电公司、九江电信公司、九江移动公司、九江联通公司负责三线交越的整治及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12)学校、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3)旅游景区: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4)市行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其中:纺织、建材、冶煤、轻化、商业、物资、机械电子等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负责本系统的生产安全管理);
(15)中央、省属驻市单位负责本单位和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和整治工作;
(16)市国资委负责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17)各市(县、区、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上述行业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指导和协调。
(十八)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工业园区内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工业园区负责人是本园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工业园内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园区同步规划实施,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对新进园区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对工业园区要组织进行一次清查,对园区招商引资、新上项目没有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补办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
(十九)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安全文化建设为龙头,开展安全文化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园区“六进”活动。电视、广播、报纸要开辟专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要开展强制性的安全培训,各类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允持证上岗。
五、本意见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