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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生产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和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40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委〔〕88号)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2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责任,强化综合监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新建矿山和整合矿区的联合踏勘工作,建立矿区范围划定专家论证等工作机制;严格审核采矿权出让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含采矿证延期换证)矿山要严格按照最低生产规模要求及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加大对非法采矿和违法勘探行为的打击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处置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爆破作业行为。环保、工商、林业、电力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加强矿山安全监管。
(三)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国土、安监、公安、农业、林业、环保、水利等部门参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建立矿山安全联合检查制度,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1至2次矿山联合执法检查。建立矿山技术报告备案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的涉及矿山设立、开采的相关技术报告,要相互备案、相互衔接,共同遵照执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露天矿山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开采,违者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地下矿山重点查处提升系统安全设施缺失、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等违章行为。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许可,强化源头控制
(一)实行地下矿山萎缩化管理。新办地下矿除特殊性资源矿外,原则不再审批;新的坑探工程项目实行从严控制。现有矿山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一律关停;可采资源储量不足或不符合开采条件的,采矿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予以关闭。
(二)进一步整合露天矿山。按照有序开发、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要求,新矿设立必须符合市矿山资源总体规划(-),做到统筹安排、合理布点、从严控制;现有矿山选址不科学或开采条件差的,采矿证到期后即注销证照,予以关闭。除磐安县外,新建、改建、扩建(含采矿证延期换证)石灰岩矿年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普通建筑石料矿年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不低于省政府五部门明确的最低年限。
三、加强管理,强化安全保障
(一)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好三级教育,抓好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地下矿山企业要选派人员参加采矿等相关专业的学历教育,争取在三年内配备专职矿山工程技术人员;加强相关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培训。
(二)推广先进开采技术。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露天矿要巩固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系统、机械铲装和二次破碎等工艺。全面推行地下矿山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基础建设。加强尾矿库综合利用,彻底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
(三)提高安全风险保障能力。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四)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相关县市矿业公司现有专业救护队,加大市、县两级财政的资金(设备、器材)支持,组建一支既有较高人员素质又有一定技术装备的,服务全市矿山的应急救援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