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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难防治决议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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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难防治决议落实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政发〔〕116号),结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从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土层深厚疏松,地质变化较大,加之境内煤炭、石灰石等矿产资源开采规模不断加大,因采空引发的地面塌陷、沉降等问题更加突出,遇暴雨等极端天气极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特大地震后我市地质灾害隐患成灾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灾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把地质灾害防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提高管理和防治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不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

(一)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各县(区)要把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工作来抓,认真开展山洪、地质灾害专项调查评价,提高地质灾害调查精度和质量。重点抓好泾河流域1:5万地质灾害详查、环境地质勘查,积极配合做好区域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和重大隐患点勘查,年灵台、泾川、崇信、华亭县和崆峒区要完成辖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年、县完成调查评价,全面查清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灾害类型、分布范围、发生原因,充分评估地质灾害稳定性和发展趋势,研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断完善灾害信息系统。

(二)做好动态巡查。要常规化制度化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城镇、乡村、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集中地,交通干线、重要工程建设活动区,以及零散居民点、临时工棚开展全面排查,逐个落实防范措施。乡镇(街道)、村居要结合排查中发现的新隐患、新险情,逐个制定《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让有关人员和群众熟悉方案,熟悉避险路线。

(三)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要充分利用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信息资料,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灾后重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实施情况,力争在年以前完成市、县(区)和重点城镇三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全面推进地质灾害预防应急体系建设

(一)加强部门联动,着力强化预警预报。加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广电、水务、交通等部门联合的全市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网络共用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的县(区),要在两年内建成。对人口密集区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等重要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加密布设雨量收集站点,并与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相协调,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预警预报设备,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进一步完善乡村的预警信息传送系统,发挥现代通讯信息的快速优势,充分利用好手机短信和“村村响”广播网、交通电台等,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快速传递给受威胁群众、防灾人员和过往地灾易发区的驾车人等。

(二)加快应急队伍建设,着力强化应急救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配齐人员和装备。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地区要加快建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并与驻地部队建立抢险救灾协调机制。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用品等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年年底前建成地灾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队伍,并逐步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三)认真开展“十有县”创建,着力强化群测群防。各县(区)政府要加快开展以有组织、有经费、有规划、有预案、有制度、有宣传、有预报、有监测、有手段、有警示为内容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创建活动,力争到年全市所有县(区)均通过国土资源部“十有县”验收命名。坚持抓好“五到位”建设,巩固完善建设成果,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四、抓紧抓好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的消除,首先要考虑搬迁避让的可行性,对难以实施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区)要制定规划,分期分步实施工程治理,每年消除一批。对城区和小城镇内的地灾点要列入每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争取在5年左右基本消除隐患。学校周边的地灾隐患要纳入校安工程一并施工,抓好治理。各地要抓紧抓好已立项治理的项目工程施工。治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要严格按照工程管理各项规定,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做到治理一处,保障一方。

(二)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三)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市、县(区)级财政每年按实际需要适当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地灾隐患点的勘查监测、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保障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预警预报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与运行等的防灾事业性建设资金要求,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

(四)全面开展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要靠实防治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公安、财政、水务、民政、建设、交通、卫生、环保、气象、广电、武警支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要搞好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国务院《决定》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今年市、县、乡三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换届,各地各部门负责同志的岗位和分工调整较大,要把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干部轮岗培训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尽快熟悉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和防灾任务,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强对群测群防等人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的应急能力。

(三)要全面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应急值班、汛期值班制度,政府分管领导、地灾防治人员、村级协管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要在岗在位。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点的责任人、群测群防员要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加强排查、检查、核查力度,严密监测监控,一旦发现险情要迅速报告,及时处置。乡镇(街道)、村居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险。要保证指挥处置管道通畅,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随时应对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