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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区政食物安全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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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区政食物安全工作意见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主体责任,严格监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设食品安全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切实落实企业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1、落实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

2、落实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自检和奖惩等制度。规模以上企业必须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必须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相对独立。

3、落实员工培训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和主要从业人员,每年要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训,建立培训档案,持证上岗。

4、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按规定如实向区相关部门申报备案;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

5、落实供应商资质查验制度。超市等批发零售企业要定期对易腐败变质、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资质、证照、检验报告、标签标识等进行查验。对提供资质、证照失效或过期、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供应商,应及时终止其供货资格。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工商等相关部门报告。

6、落实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变质、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销毁制度,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应商。要有销毁记录,内容包括品种、数量和销毁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食品生产者不得将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

7、落实标签标识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储存、销售按照法律规定标明相关内容,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

8、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构建广覆盖、网络化的监管格局。一要完善综合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兵把口”,完善部门之间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等横向协调机制。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发现问题一抓到底。二要强化基层监管。监管部门要深入田间地头、企业车间、市场、饭馆等现场,监管力量要成网络,纵到底,横到边。

1、种养殖环节的监管

区农业局:牵头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负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及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管,负责豆芽生产的监管。加强生产物资供应点监管,依法查处违禁农药及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生产农药的“黑窝点”。

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及专营果蔬、水产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区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运输和原粮生产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及有关技术规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和抽查,防止不符合粮食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粮食市场。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环节的监管;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产品养殖(场)点、水产品加工非法添加行为的监督管理。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养殖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2、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监分局:牵头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要定期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人进行履职报告,协调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食品包装材料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小作坊及生产仿冒他人品牌食品包装材料的“黑窝点”。依法查处通过提供伪造合格证明、骗取检验报告、标签标识造假等逃避监管和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

3、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分局:牵头流通环节的监管。要强化食品市场分类监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无证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广告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加大对农村食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力度,集中整治从非法渠道进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以及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违规问题。

4、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要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食物留样等制度。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专门为学生提供服务的“小饭桌”、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和经营过期、劣质食品等问题。在餐饮服务环节取缔不具备食品安全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场所。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有证照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日常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取缔劣质餐具制售“黑窝点”。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证照的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加强信息员队伍和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积极主动地协助上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食品安全。

5、重点领域监管

(1)关于鲜肉产品的监管。区商务局牵头屠宰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定点屠宰制度,积极推进禽畜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转包、租赁、出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督促屠宰场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加大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流入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饲养环节。完善病死病害禽畜无害化处理程序,继续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

(2)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牵头保健食品的监管。要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整治力度,打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专门经营保健食品的企业,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应在取得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告知承诺书后,向工商分局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3)关于乳制品的监管。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规范生鲜乳的生产、收购、运输许可管理,质监分局负责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次检验制度监督措施。工商分局负责乳制品销售者资质准入、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

(4)关于蔬菜的监管。区蔬菜局牵头对蔬菜种植户的管理,加强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和指导,确保在蔬菜生产中不使用剧毒、高毒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加强蔬菜产品质量检测,监督不合格产品不允许上市。加强田间生产管理,规范有机蔬菜生产技术,加强蔬菜“绿色通道”建设。

(5)关于食用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质监分局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为;区环卫局牵头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区城管执法局依法做好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区畜牧兽医局对畜禽养殖户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行为进行管理。

(6)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区卫生局要及时公布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检测方法。质监分局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检测,引导食品企业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要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要科学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7)加强饮用水监管。落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瓶)装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供水单位、食品生产和餐饮制作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区卫生局负责监管饮用水和管道直饮水。桶装水、瓶装水生产企业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

(8)加强酒类综合治理。由区商务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全面清理不符合生产经营资质的酒类单位。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原材料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对餐饮服务单位外购及自酿或调配的酒类产品实行申报和备案制度。

(9)加强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质监分局负责监管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行为,工商分局负责监管在商场、超市等流通领域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监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现场制售食品的行为。

(10)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主要指有固定场所,从业人员较少,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由质监分局负责监管。区城管执法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经营者在规划的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1)加强食品摊贩的监管。主要指在街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餐饮服务的(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由工商分局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

(12)加强婚丧嫁娶等聚餐活动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及“农家乐”等集体聚餐提供服务活动、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管。

二、健全机制,增强监管效能

(一)加强行政监察,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一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考评。突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包括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和全年食品安全监管情况、公众满意度调查等。二是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必须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那些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建立以日常监管、专项整治、稽查执法、应急管理为重点的“日常指导、重点抽查、现场巡查和向社会公开”的过程监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工作透明度。

(二)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区域食品安全诚信体系。按照以企业责任为基础,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诚信意识,所有企业法人每年至少向社会作一次履责报告,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工商户今年年底前都要建立起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质量记录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监管部门要将信用记录与工商、税务、金融等管理服务挂钩,通过行政审批信息资源共享业务系统,在办理许可和监督检查中进行自动比对,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奖优罚劣并通过社会舆论、媒体监督和消费者举报等方式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水平上等级。

(三)加强信息建设,构建社会信用联防机制。建立区级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程序,及时公布影响消费者饮食安全的饮用水、馒头、面粉、肉类等食品的检测结果,风险预警消费提示,提升消费者的主观能动性和法制意识,构建食品安全“铜墙铁壁”。

(四)整合监测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加大整合区域检测资源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尽快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充分运用现场快速监测技术、电子监控系统、食品溯源系统、远程实时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的能力,积极应对、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稳妥、准确地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三、创新管理,形成齐抓共管新局面

(一)完善区、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一是调整理顺综合协调机制。年底前建立起区、镇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明确职责,落实工作机构和办事人员。二是强化基层监管网络。乡村、社区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信息员和协防员,由兽医站、农技推广站、工商所等基层机构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联合建立警务协作机制,确保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三是管理服务要到位。要强化服务,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解决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发挥行业协会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创优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实守信;畅通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对话和沟通渠道,为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食品安全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政协提案;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每年区财政至少拿出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有奖举报。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工商、农业、畜牧兽医、商务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用于有奖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依法从重打击,切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高压态势。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与行政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从重从快查处。三是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业准入退出机制,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逐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的准入门槛,严格实施生产经营者的退出机制,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对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彻底清除出从业者队伍,不允许再涉足食品行业。

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