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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和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近期,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号,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带来了重大机遇、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市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大市,近年来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持续稳定向好。但是,由于基础比较薄弱,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仍处在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贯彻和落实好国务院《决定》精神和省政府有关部署,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尤为重要和紧迫。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惠民生、保发展、促和谐”,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措施,提高执法能力,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依法严惩违法行为,治理道德失范,整顿和规范行业秩序,全面推动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上新水平,确保把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二)任务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进一步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整体保障能力处于全省前列,力争成为食品安全放心市。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三)落实市、县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责任。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查考评下级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明确专门机构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基层公安、工商、农业、畜牧、卫生等各食品安全相关单位和村居,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整合力量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辖区内食品加工小作坊、现场制售食品的业户以及用于食品加工销售出租屋的管理,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对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在社区和村居要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和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五)落实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各环节监管,着力解决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等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凝聚监管合力,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格局。各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确保监管到位。
1、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分拣、清洗、切割、腌制(浸泡)、晾晒、冷冻、包装、配制等简单处理的活动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由农业(畜牧、渔业)部门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由工商部门监管。
2、食品摊贩的监管。城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无照商贩进行管理,对允许经营的道路地段、经营时间、保洁要求进行规定,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餐饮摊点)的监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
3、“地沟油”、餐厨废弃物的监管。城管部门牵头负责餐厨废弃物的日常监管,对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管,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行为。
4、病死畜禽的监管。畜牧部门负责对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违法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的行为。
5、保健食品的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的,保健食品生产行为的监管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普通食品生产行为的监管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部门一旦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
6、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向餐饮具集中消毒业户核发《营业执照》,并将取照业户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业户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布餐饮具卫生监督情况和餐饮具卫生监测结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对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业户,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7、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负责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畜、渔)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流通、餐饮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8、鲜奶吧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鲜奶吧的日常监管、行政许可;畜牧部门负责鲜奶吧所用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核发营业执照,打击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9、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需要取得前置许可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畜牧、渔业、商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不需要取得前置许可即可核发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包括餐饮具集中消毒),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10、其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由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委员会本着职能相近、方便相对人和一个主体由一个部门监管为主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界定。相关部门要坚决按照界定职责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联席会议、信息、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搞好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检验检测互认和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合作,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力度,切实做到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严格落实监管执法“首责制”,对于发现的暂时难以界定责任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坚持谁发现、谁查处,一查到底,防止推诿扯皮。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布程序,重视舆情反映,增强分析处置能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对食品安全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力度,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奖惩约束机制。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整治力度
(七)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企业外租厂房仓库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进一步整顿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以蔬菜、食用油、肉类、酒类等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为重点,深化综合治理。
(八)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以罚代刑。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九)强化食用农产品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区)创建活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着力提高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生产经营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打造“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品牌。严格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农药、兽药的行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的规范指导,督促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落实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养殖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大对定点屠宰业的监管力度,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制度,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加大对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肉品等行为。
(十)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认真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审查食品生产企业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依法取缔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无证无照的小作坊,要结合食品安全治理整顿,采取“淘汰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的分类措施,加强整治、引导和服务。强化监督抽验、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十一)强化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对食品经营准入、交易和退市实行全程监管,规范质量准入和退市行为。加强对包装食品、散装、裸装食品、冷冻食品、现场制售食品和农产品的监管,根据其不同特点,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推进经营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加强对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食品摊点、集贸市场及农村小食品店等场所的监管。
(十二)强化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完善监督抽验和例行监测制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地沟油”、未按规定采购肉及肉制品、提供未经生产许可的预包装、散装及自酿酒类产品、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餐饮具、餐饮具清洗消毒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十三)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企业法人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应设立独立的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切实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及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追究其责任,并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十四)搞好员工培训。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训。推行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强制培训制度,对企业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并建立培训档案。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
(十五)完善企业自检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专业批发市场、连锁超市母体企业、餐饮集中配送企业要设立食品检验机构,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对所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水平及检验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十六)落实不合格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合格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严格执行有关标签、说明书及相关标识的规定,严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以及违法宣传等行为。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鼓励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五、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
(十七)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增长机制,把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监督执法、风险监测、监督抽验、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将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列入重点投入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设备购置经费,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供必要的保障。设立市应急检测专项经费,用于技术鉴定、案件侦办等。切实加强食品安全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十八)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改善监管执法装备,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强化教育培训,增强监管人员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能力。
(十九)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各种危害因素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切实做到主动发现、事前干预、有效防范。
(二十)加强应急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方案,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逐级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制度和规划以及舆情应对、突发事件处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研判、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一)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稳步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加强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责任分工。积极稳妥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特别是县区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部门各自为战、资源重复配置,逐步建立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检验检测体系。落实市内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制度,凡本市内取得食品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依法检验作出的结果,各监管部门都可作为执法监管的依据。
(二十二)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执法检查记录,实施分类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为诚信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职业道德,知法守法、诚信自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诚信文化,打造信誉品牌。
六、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工作合力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重点抓,确保做到领导到位。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影响辖区内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要明确监管职责,细化责任落实,经常性地组织风险隐患排查,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要及时发现、推广食品安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对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适时予以表彰。
(二十四)加强绩效考核和行政效能监察。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要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当地食品安全状况较差的政府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评估制度,坚决制止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二十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健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实现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支持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鼓励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约束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经营,构建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
(二十六)加大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力度。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各类媒体的作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