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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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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健全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必要性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前提和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树立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一方平安是重要政绩的观念,把安全生产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确保我县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安全生产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消除了一大批安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保持了持续平稳态势。但是,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我县有2万多家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易制毒企业多、中小企业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现象,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3、明确政府领导的“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基层、下车间检查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必须亲自抓、全面抓,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加大政府的安全投入,研究制定政策措施,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导协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亲自调度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自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严格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要把监管重点放在监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上,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强化企业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最终落脚点。要按照国发23号、省政府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责任逐一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从业人员,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杜绝“三违”行为,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加强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控。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严格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考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强化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对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8、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严肃认真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