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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局级单位干部任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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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局级单位干部任免意见

为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镇局级单位干部任免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镇党委会、市机关党委(党组)会或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二、旁听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旁听员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纪委工作人员组成。

三、旁听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拟定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会议后,提前2天向市委组织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召开会议时间、地点、应到会人员、讨论干部数量以及讨论人选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等规定程序实施情况,市委组织部视情提前给予是否派员参加的回复。

(二)旁听员会前与召开会议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沟通,了解有关情况。

(三)旁听员应监督会议是否按照《干部任用条例》、《镇局级单位干部任用工作规程》、《吴江市镇党委任用干部实行票决制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同时负责监督会议实行集中讨论、民主决策的情况;认真审查会议记录是否全面真实。旁听员不参与干部任免讨论决定。

(四)旁听员应在会后与召开会议单位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对会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向派出部门书面汇报参加会议情况。

(五)对旁听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召开会议单位应及时纠正。

四、本意见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