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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办函[*]45号),经省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改制资产的范围和处置
改制事业单位的资产,除用工会经费(不含职工技协)形成的以外,均列入改制范围,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承诺。
事业单位改制时,要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时限统一确定为资产评估基准日前3年,审计重点为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和结果,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对改制范围内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前,主管部门要提交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堆后,确定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结果要在改制单位予以公示,并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为保证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改制时,离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经济补偿金、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退职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经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核准,可在改制单位的国有资产中提留,若资产不足提取时,由其主管部门(含二级局)或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改制时,单位职工的应付工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依据职工贡献、工龄、岗位和技能等因素,按人均不超过3万元且总额不超过结余数的50%标准,分配给职工个人投资入股,并视作个人资产,可以转让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事业单位改制中,对改制后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职工食堂、集体宿舍等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可予以剥离;对改制中清理出的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和报废的资产,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核销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给*省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省荣大资产管理公司。
事业单位改制鼓励以资产出售方式进行产权置换,出售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价,根据企业盈利水平和市场发展前景,经财政部门核批后可适当浮动,但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国有资产出售原则上要以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购置者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价款,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价款可给予10%的价格优惠。对整体购买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又难以缴清价款的,可在购买后3年内缴清价款,但首次缴款金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欠缴部分必须实行财产抵押,与财政部门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产占用费;也可借给改制后企业有偿使用1?3年,并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对少数微利、亏损单位的资金占用费,可予以适当优惠。资产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收缴,实行专项管理,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和国有资产再投入。
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由改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改制单位职工、社会投资者参与改制,出资置换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末折股部分,不再计入改制后企业的资本公积。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经资产剥离、提留后,数额在100万以下的原则上全部退出,100万以上的鼓励退出。
事业单位改制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国有股权由省国资营运机构持有,纳入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进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
改制单位从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日期间的收益,50%由财政、国资部门收缴,或计入改制后企业的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待改制后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资本金;另50%由改制后企业享有。如出现亏损,则按上述比例分别承担。
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改制单位除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土地评估价的50%作为原单位所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入单位的国有净资产统一折股,折股比率经国资、国土部门核准可合理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土地评估价的20%。
改制单位以净资产作价入股的,必须依法办妥债权债务处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劳动关系转换
事业单位改制中劳动关系转换基准日统一定为改制方案批准日。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聘用(劳动)关系,按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1个月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个人月平均工资包括职务工资、按规定比例计发的津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保留的津补贴、省定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物价补贴、医疗补贴、房租补贴(下同)。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事业单位社会平均工资1811元的,按社舍平均工资发给(下同)。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按事业、企业工作年限分段计算。
对改制时的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后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国有单位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解聘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提前退休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厅核准。
三、关于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人员,在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和每年递增8%的标准,从退休费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之月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由原单位全额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标准按全部提前退休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20%,每年递增3%的标准,从领取退休费之月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标准,从事业单位改制后至*年12月31日前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7%,*年1月1日后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并按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上述所提费用(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收),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由单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
改制前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不变,今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养老金),原有经常性事业费的由改制单位负责补足其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原经费渠道安排;没有经常性事业费的改制单位可根据条件,按规定在原资产中提留或在国有股份分红中解决。若从资产中提留,其标准为人均最低不低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提留资金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和发放。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中,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指改制前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改制后的人员,今后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后,原进入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助费的处理,按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衔接。
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对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与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末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时离开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证明,并装入本人档案。
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费,及精简职工及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费用,均按改制时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据实提取,由改制后企业负责发放,今后按企业办法调整有关标准;如单位撤销可由主管部门委托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四、关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
事业单位改制时,已退休(含按政策提前退休)人员中属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政策意见》有关规定提留医疗保险费后,再按人均2万元的标准另行提留医疗保险专项经费,提留的经费暂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建立医疗保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劳动模范按规定应由原单位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
五、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方案的内容及报批程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68号)和省编委办、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分类实施工作的意见》(浙编办[*]21号)规定,被认定为中介服务类、生产经营类的单位都要列入改制范围;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单位中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职能,原则上应将其剥离,列入改制范围。
事业单位改制总体方案须说明单位类别、职能及基本概况,包括资产、人员及经营情况;事业单位改制的可行性,包括现行条件、未来发展前景预测,如单位撤销,须说明理由;事业单位改制的基本思路,包括改制形式、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股权设置、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提留,以及其他需报批的事项;事业单位改制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改制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本单位的改制总体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一式25份报省属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由办公室转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报办公室汇总,适时提交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批复给改制单位;国有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或具有特许经营权单位的改制方案,由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复。
改制总体方案审批后,在具体实施改制中,涉及到单项业务核准的内容,按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程序要求办理。
改制事业单位应及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参照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