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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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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管理意见

为做好全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落实卫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冀人发〔*〕76号),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除外。

3、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提供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卫生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卫生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卫生事业单位中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省实际,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二),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20、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2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医疗卫生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市、区)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按照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五),按照第30条规定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按照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5、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2、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43、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中专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4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有关规定与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6、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4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表六)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附表七),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备案确认。

九、组织实施

4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0、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5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54、本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