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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录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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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单位技术人员录用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5

号)和《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卫人发〔*〕143号),实现《中共*省

委、*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意见》(粤发〔*〕18号)讲的,“到*

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服务人员要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以及《中国*-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讲的,“到*年全国卫技人员队伍中杜绝无专业学历者”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我省医

疗卫生队伍整体素质,现就加强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录用(包括调入,下同)管理工作讲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录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录用管理,完善和规范卫生技术人员录用制度,是提高我省卫生技术队伍素质的重要

措施。引导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充实和壮大基层卫生机构力量,是改善和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与质量,促进城乡居民

生命健康的关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切实提高对我省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录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并加强对人员录用制度的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制度,深化卫生人事制度改革

,建立和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录用卫生技术岗位人员的条件和要求,提高录用人员素质

(一)要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单位的类型、工作性质、规模,

遵循以事设岗、权责对等、精简高效、配置合理、群体优化的指导原则,确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之间以及卫生

技术人员中的医、药、护、技等各类人才之间的合理比例,制定人员录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接收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从事医疗专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调入的人员,必须具有与拟从事专业相对应的执业资格;没有准入条件限制的,必须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录用卫生监督人员,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必须具有大专以上专业学历。

(三)录用人员的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专业学历,满足具备参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

试、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所需要的学历要求。

三、对不符合卫生技术岗位要求的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分流清退

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占用卫生技术岗位的,各地、各单位要做好培养、分流、清退计划,积极稳妥地逐步加以解决。各地、各单位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和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准入资格。*年后,非卫生技术人员不

得再继续占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2010年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全部达到岗位学历要求,对还不能达到卫生技术岗位要求的,要在

2010年前,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转岗等办法进行分流或清退。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录用人员评价制度

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评价方法和手段,完善考试、面试的程序和办法。增加录用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

公开。

五、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

充分发挥卫生人才市场的作用,促进卫生技术人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合理流动。要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引导医学院校毕

业生到农村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鼓励城市及大型医疗机构人员向基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优化卫生人才配

置。要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和活力的用

人机制。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要与其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挂钩,使录用人员“引得进、留得住

、用得上”,充分发挥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

施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