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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严肃干部人事纪律,盘活人才资源,切实做到“人才资源一本账,统筹整合一盘棋,办理程序一条线,签字把关一支笔”,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浙委办〔20*〕3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
(一)市级机关、乡镇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编制计划及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招考录用、接收安置和交流。
(二)全市各类事业单位的编制计划及非市委管理人员的招考录用、接收安置及流动。
(三)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市委任命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另行实施管理。
二、管理原则
(一)总量控制。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和新增人员计划(以下简称增人计划)管理,用计划管理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确保机关人员控制在核定的编制数以内并留有余地,事业人员控制在绍兴五县(市)平均编制数以内。
(二)存量盘活。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在全市同性质单位间调剂使用制度,用动态管理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存量盘活。充分开发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缺编单位补充人员优先在全市现有机关事业人员中选调,所需计划指标原则上在自然减员中安排。
(三)增量择优。健全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公开招考制度,用凡进必考的形式实现机关事业人员增量择优。经全市统一选调难以解决的特殊岗位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择优录(聘)用。
三、管理权限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人员流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编办)是人员编制使用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调配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增人计划和计划指标的使用申请。协调会议组成人员为:组织部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人事局局长(编办主任)、财政局局长。
(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以一定形式对协调会议研究的事项进行审议监督。
四、管理程序
(一)增人计划编报程序
1、市人事局(市编办)在每年第四季度对纳入增人计划管理范围的主管部门发出预测下一年度增人计划的通知。
2、各主管部门按市编委核定的编制,对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情况进行预测,经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后报市人事局(市编办)初审。
3、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将增人计划下达给各主管部门。
4、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计划办理增人申请。
(二)普通增员程序
凡属管理范围内的全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跨系统流动、系统内流动(包括教育、卫生、公安、法院等系统)和新招收引进各类人员,适用本程序。
1、用人需求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和所需岗位、人数等。
2、市编办核实编制和增人计划。
3、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受理后分别提出补充人员的方式,提请协调会议研究。决定在本市范围内选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与申请机关协商提出选调对象,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办理;决定公开招考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交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公开招考。
(三)特殊群体人员流动录用程序
1、商调人员。市外人员要求调入本市的,由调出单位县以上人事部门发商调函联系,拟接收单位签署接收意见后,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市内紧缺专业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调往市外的,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协调会议研究后办理;市内其他人员调往市外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直接办理商调手续。
2、军转干部安置。市人事局在年度增人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提出安置方案,经协调会议研究、市编委审议后组织考试、考核、选择岗位,实行指令性安置。
3、教师、医务人员在国有(集体)事业单位与民办学校、民营医院之间流动,以及其他非机关、事业人员参加事业单位养老和医疗保险的,按普通增员程序办理。
五、管理纪律
(一)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预测增人计划必须在编制许可范围内进行,人员调配、招考、引进、安置等必须在增人计划许可范围内进行。已满编超编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人的,按“先出后进”或“先申请编制再申请计划”的程序办理。
(二)编报增人计划必须落实具体工作单位和职位(岗位),并提出增人理由;没有取得增人计划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受理增人申请;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新增人员,不得将其视作编内人员。
(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人员编制管理和督查的力度,完善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等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