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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性资金与自有资金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推行会计集中核算,规范财务管理,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采取“一分离、二撤销、三集中、四建立、五不变”的原则,将单位财务活动与会计核算相分离,撤销单位的银行帐户、会计核算岗位,集中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凭证审核制度、备用金制、内部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保持单位的法人主体、预算管理权、财务审批权、资金所有权与使用权、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
二、基本原则
(一)法人主体不变原则。在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然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单位,各单位院长(或主任)仍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法律责任。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卫生局财务审计科的指导下,编制本单位预(决)算并负责组织实施。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照常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分户核算,谁的钱进谁的账,所有权、使用权归本单位,保持各单位资产的完整性。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权范围内的收入支出仍按有关财务制度及程序,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前提下自主支配,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生效。
(五)会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账主管仍然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本单位享有和承担。
三、组织机构及运作方式
(一)组织机构。市卫生局成立会计核算中心,与卫生局财务审计科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核算会计、稽核会计、资产会计、资金会计、票据管理员等岗位。工作人员从卫生系统内部现有财会人员中调剂。
(二)运作方式。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核算、集中支付”。即取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有的银行账户,所有收入上缴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账户,各单位的会计核算、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经费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均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各单位设报账主管,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卫生统计,负责本单位除会计记账和核算外的所有会计业务,负责与会计核算中心联系报账。
四、保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会计集中核算既是一项严肃的任务,又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统一思想,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稳步推进,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前准备,认真交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交接前,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各种资产、债务、物资进行认真清理,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四相符。交接时,由会计核算中心和各单位进行交接。银行存款和现金要按会计核算中心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划入指定银行账户。
(三)严肃纪律,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是推进医药卫生事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强化组织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确保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搞体外循环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在纳入集中核算后仍然继续使用原银行账户,以及收入不缴存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的,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缴,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