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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乡)、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审计工作,促进财政资金节约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政策落实、规范财经秩序、加强内部管理、维护群众利益、推进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大审计监督工作力度,促进审计对象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区审计监督工作水平。
二、总体要求
实现三个明显提高:一是审计监督效能明显提高。通过审计,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实现财政财务收支的规范化、管理的科学化、资金效益的最大化。二是审计服务能力明显提高。树立审计监督与参谋服务并重的审计理念,通过审计,研究和发现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建设服务。三是审计执法效果明显提高。通过审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揭示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遏制经济发展中的某些混乱现象,促进审计整改,完善管理制度。
三、工作重点
1、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深入贯彻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5号),审计机关参与审核本级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围绕区财政预算及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突出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的合理性及使用的合规性,推行财政公共项目支出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从机制和管理上分析预算执行中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加强和改进财政管理的建议。财政部门应将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调整政府投资评审体制,成立区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为区审计局直属副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和效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机构服务进行初步审核的方式进行,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节约政府投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级在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听取审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审计机关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
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出具的结算、决算审计报告和标底上限值确认书以及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资产移交的重要依据。未经审计机关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批复财务决算,不予拨付全部项目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机构不予办理项目结算、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发改、财政、建设、商务、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城建投资公司、城东棚户区改造有限公司、各项目指挥部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3、加强各类基金审计。加强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金的审计力度,实行一年一审计。一是要确认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披露基金征缴工作中存在的应收未收和征缴面较窄等问题。二是要确认基金收入的真实性,披露隐瞒、截留、坐支、转移收入等问题。三是要确认基金支出的合规性,披露挤占挪用、贪污侵占、违规支付、虚列支出、转移资金等问题。四是要确认基金资产负债的真实、完整、安全性,披露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以前年度挤占挪用基金的回收情况和往来账长期挂账的清理情况。五是要评价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披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六要是查找和分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
4、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加大审计覆盖面和审计频率,注重任中审计,重点审计重点部门、长期未接受审计的部门和超预算、追加预算多、对经济发展影响大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突出关注领导干部在经济决策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一是深化审计内容,将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内部管理的有效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作为重要内容,关注领导干部执行财经法规和政策情况、廉政情况。街道(乡、园、局)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侧重决策效益、投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运作、环保效益等方面。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审计侧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经费支出、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进一步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上提出对策建议。二是组织联合回访检查,会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召开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情况,揭示存在问题,反映整改效果。
5、积极开展绩效审计。审计机关要以关注民生、创建和谐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切实推进绩效审计。要综合考虑效率、效益、环境和成本等因素,对农业、水利、教育、科技、公共卫生、扶贫、社会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各种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开展定性和定量的比较分析,作出审计评价,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审计结果运用
1、确保审计决定与审计建议的落实。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建立审计对象谈话制度,由被审计单位的区分管领导牵头,政府办、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参与,就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被审计人进行谈话,责成被审计单位对问题及时整改,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建议予以落实。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由监察、审计机关联合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依法收缴的款项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缴入相关账户。与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审计机关可向财政拨款的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提请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冻结,财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并将协助落实情况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的,或者涉嫌犯罪移送有关机关查处的,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结案后还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材料。
2、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定期向区政府综合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将影响广泛、关注高度的重点项目、重点资金的审计情况向社会公告。
3、促进审计成果转化。积极促进审计成果转化,推进审计成果与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经济工作的结合。一是对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从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加大审计成果运用力度,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及审计成果运用办法,在干部绩效考核、选拔任用和廉政建设方面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把审计结果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运用到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廉政评价预警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