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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施“工业立区”战略,推动全区工业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在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合政[]1号)的基础上,结合瑶海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设立“瑶海区工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设立“瑶海区加快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
(二)在本区区域内注册、生产、纳税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均属引导资金支持范围。
二、鼓励投资工业项目,促进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三)建立《瑶海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库由区计委和区经贸委负责管理。凡符合市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区重点的工业项目,均可申请列入《瑶海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四)列入《瑶海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合政[]1号文件规定上报市项目库申请补助,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的项目前期费用的50%给予补助。费用从引导资金中支付,单项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
(五)列入《瑶海区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的贴息,原则上每年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费用从引导资金中支付。
(六)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区统筹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七)区外境内投资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八)新办的区外投资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40%、20%、10%奖励给企业。
(九)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当年实际入库税收金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工业企业,其销售收入绝对值较上年每增加0.5亿元,奖励法定代表人3万元(已享受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政策的除外)。
(十)鼓励各乡镇、街道、区直各单位向“一大三小”工业园引荐工业项目,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乡镇、街道、单位和落户工业园按7:3的比例分享;由此而实现的区级财政收入,3年内由引荐乡镇、街道和落户工业园按3:7的比例分享。
(十一)凡在“一大三小”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可向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其实际投资的30%。
(十二)区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或对全区经济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区的,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三、其它
(十三)奖励政策涉及地方税收留成部分,区与各乡镇、街道按现行分税制比例承担,由区级财政落实。
(十四)申请“瑶海区工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单位,每年按工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办法的要求向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局申报。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
(十五)申请上述其它政策的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向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一次性审结,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拨付。
(十六)凡符合合政[]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由区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里申报。所获奖励不重复计算,以奖励高限为准。
(十七)本区以前出台的相关财政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十八)本意见自年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