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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产业转移,加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9号)、《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财税政策扶持
1、在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服务外包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级扶持资金配套使用。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市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额度予以奖励,奖励期限3年。
3、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50%奖励给企业;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市财政按其所缴契税全额标准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市财政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
租房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的,以市场平均价格为基数计算。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5、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技术研发和自主创新。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对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进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7、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对服务外包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依法免征关税。
8、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300万美元,增幅超过3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3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15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5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30万元;服务外包企业年服务外包营业额达到800万美元,增幅超过20%,且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收(含关税)同比增长20%的,奖励其管理团队50万元。
9、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年薪收入1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年市财政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等额标准予以奖励;后三年市财政按其所缴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的50%标准予以奖励。
10、对以海关报关方式出口的纯软件产品,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05元的奖励。
11、鼓励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在国内外开办分公司或设立办事处。在境外投资10万美元以上单个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2、按照部、省、市共建协议,支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本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13、支持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行业内信息交流、中介协调、标准制定、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作用。对建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给予启动经费补贴。
三、人才培训和引进
14、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专业人才。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合作实行“学分交换”,将服务外包实训课程纳入有关专业具体教学计划,加强服务外包专业技能培训,并根据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给予学分补贴。具体办法依据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共同商定的规定执行。
15、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院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选择若干高校、职业学院,鼓励其在数据加工处理、软件设计编写测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证券、呼叫中心、物流等服务外包相关专业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基地。支持安徽服务外包产业园和安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中心成为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
16、支持培训机构建立服务外包人才定制培训基地。借鉴国际通行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示范园、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按照国际服务外包企业人才使用标准开展人才定制培训,建设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培训机构开发符合合肥服务外包人才需求、适用的服务外包课程体系和培训教材。
17、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其获资金支持人员第二年仍在该企业工作的,市财政按其获资金支持人员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人才培训市级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当年获得中央或省级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第二年仍在原企业工作的,市财政按其获资金支持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人才培训市级配套补贴。
18、凡经我市有关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一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我市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财政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19、鼓励引进国外服务外包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推动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将服务外包紧缺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列入我市引智范围,享受我市有关引进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居住、户籍、子女教育、就医、简化出入境手续等方面给予便利。
四、国际资质认证和知识产权保护
20、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相关国际资质认证。对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及其它相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按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给予不超过认证费50%的资金支持。资金支持额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21、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对服务外包企业专利申请费用、专利信息检索费用给予适当资金补贴。其中,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含中国、国外)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50%的财政补贴。
五、保障措施
22、加强服务外包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合肥海关、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外办、市金融办、市外宣办、高新区、经开区、滨湖新区、合肥市服务外包行业协会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市服务外包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23、放宽服务外包行业准入。对于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业务,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的申请,直接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前置审批的,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在企业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工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核定服务外包的相关内容,以方便企业按照国际惯例承接外包业务。
24、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推动我市各类贷款担保公司积极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海内外上市加速发展。
25、服务外包企业可以实行灵活工作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服务外包企业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6、支持编制全市服务外包产业专项规划,指导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27、鼓励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涉密业务优先外包给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结合“数字合肥”建设,促进政府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28、完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建立服务外包统计制度,实行示范区、县、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月报制度,按月向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服务外包工作计划和进度表。建立服务外包示范区的考核机制,每年对服务外包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示范区和个人进行表彰。
六、其他
29、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外包企业和人才培训机构。
30、已享受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服务外包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项下政策;企业、培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意见项下所有政策。
31、本实施意见自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