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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材价格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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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材价格管理工作意见

一、加强统筹协调。保障建材生产供应。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建材企业的要素保障,确保所有建材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加大生产、计划、销售、调拨调运的协调力度,加强灾后重建所需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等重要物资的生产供应工作,积极协调组织货源,确保灾后重建物资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保证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价格干预,严格实行限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我市境内企业生产、销售的主要建材实行最高限价和差率管理,具体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灾后重建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通知》陇价发[]154号)执行。

1对自产机砖实行限价管理。按照市县(区)物价部门的核算,企业确因成本有较大上涨而需调整出厂限价,应及时上报当地物价局审核,由市物价局根据县(区)物价局的成本监审意见,适时适度调整限价水平。企业不能自行定价、涨价,若发现类似问题物价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进行整治。

2.对外地购进的建材价格实行差率控制。市钢材、水泥等建材主要从市外购进,实行差率控制的价格干预措施。其作价公式为:最高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运杂费+税金1+综合进销差率进货运杂费和税金据实收取,综合进销差率的具体标准为:水泥不得超过5%钢材不得超过3%对外地购进的机砖销售价格参照当地机砖平均利润率实行差率控制。

3对建材运费实行限价管理。市县乡之间或乡村之间灾后重建物资的运输价格不得高于0.8元/每吨.公里。任何建材生产经营企业不得突破最高限价,违者将依法查处。

三、强化工作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物价、工商、经委、乡企、建设、商务、质监、交通等众多部门参与的建材供应协调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建材供应及价格监管工作,要把建材限价标准向群众公布,设立投诉电话,设置举报箱,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成立建材生产、销售、供应、运输管理领导小组,书记、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进一步落实干部问责制,确保灾后重建建材价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要向各建材生产企业派驻干部,具体指导、协调建材供应和物价监管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建材市场秩序。要加大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坚决打击趁灾后重建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以及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变相涨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依法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确保限价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维护灾区重要建材价格的稳定。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保持主要建材产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直接关系到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材市场供应和价格监管的组织领导,切实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控制政府出台提价措施,抑制新的涨价因素,近期对建材生产、销售环节一律不得出台任何政府提价措施。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顾全大局,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出台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努力稳定企业产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