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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靠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狂犬病的危害性和防止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坚持“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制、社会监督”机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健全狂防组织机构,将狂防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真正做到领导、组织、措施、经费“四到位”人员、责任、督查“四落实”确保各项狂防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措施,加强犬只管理工作
1严格犬只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划定辖区内限制养犬区域予以公告,原则上各县(区)城区及较大的集镇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对限养区的犬只,要进行严格管理,同时要规范农村养犬。一是各县(区)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犬只摸底排查。对城镇和重点集镇的犬只要逐户登记造册,乡村养犬的要摸清数量。二是要逐步推广《准养证》制度。城镇限养区禁养烈性犬、大型犬;养观赏犬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放准养证;农村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三是要严格实行拴养或圈养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限养区内携带观赏犬外出,必须拴犬链(绳)并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责任人牵领或用笼具装载,其它犬只一律不得进行户外活动。无证犬、无主犬、未免疫犬、野犬(未拴养的犬只视为野犬)进行捕杀处理,捕杀工作城区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乡镇及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灭犬专业队伍进行。四是各县(区)要设立犬只管理监督举报电话并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
2强化免疫。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犬只免疫工作,限养区按照“应免尽免、不免就灭,佩带标识、证照管理”原则,全面落实“管、免、灭”综合防制措施,扎实开展犬用狂犬病疫苗预防注射工作,免疫率要达100%农村犬只免疫率要达到80%以上。
3切实做好犬伤人群伤口处理工作。卫生部门要抓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务人员狂防知识及犬伤人群伤口规范化处理技术培训,并做好狂犬病学调查及疫情处理,对就医暴露者伤口规范技术处理率达到100%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犬意识
狂犬病防治工作面宽量大,社会性强,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版报、资料、标语、会议等有效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狂犬病的严重危害、传播途径、防控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宣传教育,使养犬者自律,依法文明养犬,使受犬伤者充分认识到及时诊治和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的重要性,决不能自行处理伤口。同时,要调动干部群众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工作部门落实各项犬只管理和狂犬病防制工作措施。
四、加强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理措施
一是要建立疫情快速反应报告机制。一旦发生人和动物狂犬病、疑似狂犬病疫情及重大犬伤人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迟报、漏报、隐报、瞒报和不报。二是要建立快速反应队伍。各县(区)要组建疫情快速反应专业队伍,确保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扑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可能感染疫病的其它动物,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受伤人员立即送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口处理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三是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各县(区)卫生和动物防疫机构要按照职能分工备足防护服装、消毒药物、免疫血清或免疫球蛋白、疫苗等处置突发事件必需物资。
五、加大督察力度,全面落实各项措施
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集中一月时间开展犬只管理整治和狂犬病防制工作。各县(区)有关部门,一方面要抓紧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及时开展督察,落实各项措施。市上确定在八月下旬组织一次专题督察,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各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