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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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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校外寄宿生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目的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家庭、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寄宿生为在县各级各类学校就读,且在校外寄宿的学生(不包括走读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时间为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校园及周边范围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处周边地区。

第二章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局的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学校签订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全面掌握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况,责成各学区(校)对校外寄宿生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准确登记、分校造册,每学期根据学生变更情况,随时更新信息。

五)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隐患档案,并及时汇报县安委会,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种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七)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能力。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法制教育,培养遵纪守法意识。

八)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学校寄宿制项目建设,让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够住进校内,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安监局的职责

一)负责校外寄宿生的监督检查,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议,组织对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三)依法实施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监管,积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公安局的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租住房进行检查和管理,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治安备案,细化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让房屋出租人明确自己的责任,配合家长、学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务。

二)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学生上放学期间进行交通疏导。

四)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八条卫生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卫生安全检查,定期对校外寄宿生寄宿点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食药监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无证照餐饮摊点。

第十条工商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三无摊点。

第十一条文广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书店(屋)报刊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务局的职责

加强对学校饮水水源、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建局的职责

一)完善城区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负责对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要提出继续使用、加固维修、停止使用等具体措施。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乱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缔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交运局的职责

完善公路沿线学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环保局的职责

督促校园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废气、废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全面负责本乡镇学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机构,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乡镇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决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协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本乡镇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学校的职责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并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对校外寄宿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包括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和保安人员,采取各种办法,齐心协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学校要把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之中,每学期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个人档案,绘制寄宿点分布图。要准确掌握每一个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寄宿点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会(每学期一次以上)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服从学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寄宿点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章家长(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外寄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寄宿点,并在每学期开学时书面签字同意被监护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按照与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监管好子女(或被监护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学生寄宿,必须履行签字同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当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提供周边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给学生居住。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必须认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并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三十七条房屋出租人要加强对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准学生赌博、吸烟、酗酒、乱生火、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学生进网吧、歌舞厅、台球室;要防止学生煤气中毒;教育学生不乱交友,未经允许不准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随时反映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情况,以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能及时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点值班制度,对未按时住宿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

第四十条寄宿生在寄宿点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房屋出租人必须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根据事故情况,责任应由房屋出租人承担的要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人的责任;责任由学生承担的应由学生及监护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房屋出租人违反规定出租房屋的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对寄宿生的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的或为其提供违法犯罪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甘肃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