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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办发〔〕1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以及利息、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第三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购置或建设办公楼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第四条以及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申请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通知下发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的须以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共同研究确定的为准。不得将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人力资源市场基本建设和信息网络建设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等项支出。
第五条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取消县人社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户。县财政局要按规定将上级部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县财政局开设一个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就业专项资金。及时拨入就业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章资金筹措与分配
第六条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需要。财政预算中加大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上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坚持以奖代补的原则。即与县财政投入(包括用于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情况)就业状况、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工作绩效、资金管理使用等因素挂钩,实行补助指标分次下达、资金随指标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县应积极争取。
第三章职业介绍补贴
第八条对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两类人员)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申请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按每人200元的标准拨付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和县劳务办驻外省各办事机构对“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成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报告应附:下同)接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确认签名、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出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实现就业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联系电话等。下同)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中介机构银行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备案。接受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一条当年内不得重复申请;县人社局要加强培训人员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认真核对人员信息,避免个人、培训机构、用人单位重复申请补贴。非定点培训机构不得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定点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创业培训机构为“两类人员”举办的培训班。具体内容包括培训教师资质、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联系电话等,注明是否缴费,下同)培训课时、期限、方式等。培训期间,县人社局要随时对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填写抽查登记表;培训班结束后,县人社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对培训班进行考核验收,并填写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对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对未缴费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机构应与其签订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协议书,内容中注明培训项目、课时、参训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等。
第十三条缴费参加在县人社局确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当月底统一将资金拨付到县人社局,申请者次月到县人社局领取。个人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个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下同)或就业证明(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第十四条培训结束后向县人社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参加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包括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否取得职业技能资格证及资格证书编号,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就业单位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等,同时提供纸质和Excel格式电子版,下同)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接受培训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并将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具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期限和方式等。培训结束后10日内,用人单位招用“两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劳动者到县人社局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培训补贴实行先交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在组织培训前应向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报告备案。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抽查登记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验收情况表、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详细花名册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社部门。
第十六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对“两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产生你创业想法”GYB培训补贴标准为300元/人,创办和改善你企业”SIYB培训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
第十七条重点支持“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以及进城务工人员不少于3个月的技能培训。县政府将按有关规定,省上规定每年将中央转移支付就业专项资金的10%专门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加大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可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部分与“阳光工程”资金、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和浪费。
第五章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人社局出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56号)认定,灵活就业范围按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70号)确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代扣”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或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企业(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执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的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工作超过3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二十一条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对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县财政局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分别划入相应险种的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专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单位)要及时做好社会保险缴费清算和接续工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证明或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和缴费发票、企业(单位)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号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程序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70号)规定由县人社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通过银行(邮局)将补贴资金直接补贴到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参照执行。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四条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范围:街道社区聘用的社会保障工作人员和组织开发的公益服务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保安、保洁、保绿、交通协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公共物业管理、旅游景区公厕保洁、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岗位。以及经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每年年初由县人社局根据全县公益性岗位清理开发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调整计划,征得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由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出具公益性岗位认定证明后,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五条其中社会保险补贴360.50元、岗位补贴392.00元。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96小时/月,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752.50元。各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工作环境、人员情况等合理确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初次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经县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出具的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详细花名册、就业困难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证明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县财政局复核后15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单位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单位须在每季度终了提供就业困难人员增减花名册、领取岗位补贴签字花名册。
第七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二十七条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不超过300元/人。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高于300元的鉴定机构减收300元,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经过职业培训。鉴定费标准低于300元的不再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八条可根据实际减收费用在每季度终了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详细花名册(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成绩审核表复印件、收费时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票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文件和鉴定机构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人社局审核并留档保存,市国家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县职教中心)为全县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县财政局复核后一周内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鉴定所在银行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县人社局备案。
第八章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第二十九条划拨县小额担保中心在银行设立的基金专户。县财政可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用于扩大贷款规模。
第三十条经企业申请、县人社局审核、上报市就业局复核、省人社厅批准,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比例的中小企业。领取《企业实体吸纳下岗位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后可按照《庄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庄浪县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贷试行办法的通知》庄政办发[]192号)文件规定申请扶持中小企业创业促就业小额信用贷款,县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5%给于贴息。
第九章就业资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做好资金预算、决算管理。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一)每年年初。县人社局要根据县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管理。
二)年度终了后。县人社局要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县财政局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县财政局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及时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三)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并经批准后,按规定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要对全县就业资金运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召开由行业监督员和相关单位参加的通报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审计局每年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三十三条县人社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人社局要逐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求职者、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要加强对职业中介、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要定期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免费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和用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就业服务补贴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取消其相关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