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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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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廉租房出售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发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使用效能,缓解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不足矛盾,促进廉租住房建设滚动发展,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出售原则:自愿购买、租售并举、加强管理、科学推进。

第三条县住建局是县城廉租住房出售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出资建设、购买的廉租住房,可用于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售。

第五条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六条廉租住房是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只限其家庭成员自住,限制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购房程序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需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购房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4平方米(含14平方米)以下;

(三)该家庭为我县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廉租住房购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民政局出具的《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租赁房屋、借住房屋等反映现住房取得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合同、协议、契约等凭证;

(四)出具享受廉租补贴的存折;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户,通过电视、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

签订合同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与经审核符合并同意购买廉租住房申请人签订《廉租住房售房合同》。

第八条廉租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局会同住建局进行成本审核,以审核的价格出售。

第九条购买廉租住房实行购买人与政府共有产权制度和所有产权两种制度。

出售廉租住房分两种形式,一是按共有产权出售,其中个人占80%产权,政府占20%产权,即按照80%产权出售给个人,20%产权归政府所有;另一种是按所有产权出售,即100%的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

(一)按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价格出售,应包括征地和征收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取得共有产权的,应按照产权比例交纳国有产权的住房租金。

(二)按所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价格包括第九条的所有费用加土地出让金。

(三)一次性付清应付房款,按共有产权出售的,给予应付房款3%优惠;按所有权出让的,给予应付房款的5%的优惠。

(四)分期付款,首付款不能低于应付房款的60%。余款应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交清。

第十条分期付款购房人,在分期付款期间,应交纳购买廉租住房未缴款比例部分租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售房款,全额缴县财政廉租住房专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与权属登记。

(一)实物配租或出售的廉租住房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一次性按总房款的3%缴纳住宅维修基金,使用人或所有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二)购房人按照《购房合同》缴清购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须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

第十三条已出售廉租住房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度。

(一)凡是购房人无论是共有产权出售,还是所有产权出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住房管理部门按原售价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二)购房人取得共有产权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证》居住满五年后,需出售的,按共有产权20%补缴第九条所列的费用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并按出售时的现行市场价格补足政府产权部分,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四条将已购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方面的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实行跟踪管理。

(二)购房人违反规定出售或改变用途的,由管理部门收回廉租住房。出租已购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上缴租金收入,并收回廉租住房。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购买廉租住房的,县管理部门限期收回其已购买住房,同时责令按当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四)收回已出售房屋的,只退还购房款,不计息。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县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庄政办发〔〕144号)同时废止,施行期间可根据国家及省、市新出台的廉租住房政策作出相关补充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