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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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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

一、各地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工程使用的钢筋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杜绝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使用钢筋的规格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否按规范要求对进场钢筋进行复验;

二)钢筋的加工。尤其是钢筋的调直加工工艺、加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切实履行职责。钢筋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否及时、规范。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把钢筋进场关。加强对进场钢筋的质量控制工作,严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来路不明及复试不合格的钢筋进入施工现场。

经建设(监理)单位人员和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共同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确认外观质量合格、证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当是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的重量和规格、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等)符合要求、标识(产品标牌应收集并保存)准确后,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标准要求截取钢筋试件,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接受该批钢筋进场。

三、建设工程钢筋调直加工必须严格遵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热轧光圆钢筋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钢筋调直加工宜优先采用机械方法。必须严格控制其冷拉率,其中,HPB235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建筑工程严禁使用违反规范要求冷拔加工的钢筋。

四、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加工后钢筋几何尺寸等方面的检查。发现钢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应及时责令施工单位对不合格钢筋进行标识封存,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者,监理单位应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各市(州)工程质量监督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性质、明确责任、限期整改、严肃处理。责令施工现场停工整改,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钢筋、不合格加工钢筋、劣质钢材、或者未对进场钢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查实的基础上。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并将整改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