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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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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中央、省、市重民本、惠民生、建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有利于农村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乡村医生业务素质提高;有利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规范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维护农村医药市场秩序,保证农民看病和用药安全。通过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管理职能,明确两者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责、权、利关系,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努力推动全县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严格按照全县村卫生室设置规划要求,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一所村卫生室,人口少的邻近行政村可以联合设置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较大的偏远自然村设置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室。县卫生局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重新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机构名称,统一制作机构标识牌、印章。村卫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诊断室、治疗室、留观室、药房),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二)实施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加强对所辖村卫生室的管理,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狠抓财务、药品统一管理核心关键,使乡村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1、统一行政管理。县乡村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乡镇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乡村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县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2、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安排,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定,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价格公示等上墙。

3、统一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4、统一药品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全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药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到卫生院领取,实行乡镇、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乡镇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价格规定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物价管理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由县卫生局报药监、工商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5、村卫生室法律和财务责任。村卫生室实行法律责任独立,村卫生室的人员在开展诊疗及其他活动时,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村卫生室及相关人员承担。村卫生室实行财务核算独立,村卫生室的业务开展实行财务独立核实,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

1、各乡镇成立乡村一体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明确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日常工作管理。

2、各乡镇按照“四统一、两独立”(行政、业务、财务、药品统一管理和法律责任、财务核算独立)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内乡村一体化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3、村卫生室要确保内外卫生清洁,室内办公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统一摆放,村医生着装整洁,配戴上岗证,按甲级村卫生室设置标准完成医疗器械配置。

4、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对乡村一体化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第二阶段

1、试点乡镇组织实施乡村一体化“四统一”和“两独立”管理,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确保资料整齐、统一有序。

2、试点乡镇卫生院根据工作情况,查漏补缺,分析统计各类报表,进一步完善乡村一体化各项工作。

(三)第三阶段

县乡村一体化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对未完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签订责任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人事、监察、审计、药监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县卫生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乡村一体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配合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落实工作。

(二)推行竞争上岗。按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按辖区常住人口的1‰—1.5‰配备。乡村医生的选聘由乡镇卫生院从辖区范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人员中,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签订合同,聘期一年,应避免直系亲属在同一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建立乡村医生人事档案,报县卫生局审核备案。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实施目标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科学有效,操作性强的管理考核办法,突出核心内容,细化责任指标,注重监管考核,严格兑现奖罚,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