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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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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县乡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一、严格非税收入管理

1、明确非税收入的管理范围和性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通知》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各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管理费、宣传费、赞助费、手续费等一切非财政拨款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都属于政府财政性资金,必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严格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足额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所收取的所有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的缴款程序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即:凡地处县城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一切非税收入(不包括按《行政处罚法》应当场处罚的收入)全部实行直接缴库,即: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直接到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专户;其他部门和单位其非税收入实行集中缴库,即: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收费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按日汇总填制《缴款书》,将所收款项当日缴入财政专户,对因数额较小、位置偏远等原因当日难以缴库的,最迟应在次日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不得迟延缴库,严禁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政府非税收入及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凡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的,一经发现,除全额没收所有资金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非税收入支出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和《县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编报工作。年初,各执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提出本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建议数,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批后执行;年内因超收或其他原因需变更支出项目或调整支出计划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未批先支的按违犯财经纪律处理,对拒不编报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返还资金,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非税资金的管理和调控,坚决杜绝随意支付非税收入和滥支乱用等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4、严格收费票据管理。除有线电视收费收入、广告收入、房租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应依法纳税而使用税务发票进行征收外,其他一切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都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借用其他单位收费票据和接受其他单位开具的非正规收费票据,否则,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购销管理,严格按《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领用收费票据,做到“日清月结,缴旧领新,以票核收,票款同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1、规范预算编制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预算编制程序,实行支出计划申报制,即:乡镇和部门应根据上级业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在确定乡镇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基础上,据实提出支出建议数,严禁冒报支出项目、故意扩大支出计划等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和财力情况,严格审核,合理安排,并要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将预算资金直接安排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减少财政性资金的二次分配和预算调整,切实增强预算刚性和约束力。

2、规范支出追加程序。各乡镇和部门在年初预算之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调整预算的,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程序,由乡镇或部门向财政局提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的内容、理由和政策依据,对确需追加的支出,由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对部门支出追加申请的可行性、合理性共同论证,认真审核,从严把关。财力允许安排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政府审定,确需安排但无财力保障的,缓至下年度再作安排,在确保当年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实现当年收支平衡。

3、规范财政资金支付方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备用金支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规定是:对因公出差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办公费等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支付方式。单位备用金限额按单位当年公用经费预算额的四分之一核定,单位必须在核定的备用金额度内支付现金,超过备用金额度或虽非现金支付范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事项,由乡镇和部门向会计核算中心开据介绍信,说明支出事项,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现金支付业务,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支出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转账支付,坚决杜绝大额现金支付,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切实维护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4、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各乡镇、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县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单位私自采购,否则,除不予报账外,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加强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要强化单位报账员管理,建立核算中心与报账员双重管理监督机制,强化财政支出全过程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财政支出管理新机制加强支出票据审核,基建维修票据、购置票据必须由工程造价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核后方可报账,对构成固定资产的支出票据,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确认、登记后方可报账。对资金来源不明、支出用途不合规、超范围支出等违规票据,核算中心坚决不予受理,强化支出监管职能。

三、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1、强化单位财务管理职责。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不改变单位会计责任主体,不减少乡镇和部门财务管理职能,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一些乡镇和部门淡化了本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责,出现了外部会计管理强化、内部财务管理职能弱化和重花钱轻账务、重资金轻管理的问题,乡镇和部门财务管理职能亟待加强,因此,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财务职责,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能,一是认真编制单位预算,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努力实现收支平衡;二是按照授权和规定组织征收各项收入,建立严格的收入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三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严格支出票据审核,确保支出项目真实、合法;四是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健全实物保管制度,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财产购置、使用和报废处理,防止资产流失;五是加强内部财务检查,以查促管,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2、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落实财务支出“副职审批、正职定期审核”制度,具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乡镇和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财政局备案。要坚持民主理财,单项支出或单张原始票据超过本单位规定限额的,须经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时要注明该支出经何时、何种会议决定。分管财务领导经手的开支,必须由相关会议指定专人进行审批;要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单位财务部门每季度要向领导班子成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全体职工公布,公布内容要详细准确,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切实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

3、严格经费支出标准。一要规范公务接待费用支出管理,完善公务接待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不得超过公用经费总额2%的管理规定,对违反接待费管理相关规定的,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账,并在下年度该乡镇、该部门公用经费中扣减20%;二要严格执行省市加强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禁止对公务用车进行豪华装修,严把车辆燃修审批关,规范用车管理,努力将车辆支出降低到最低限度。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1、加强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对国家明文要求、应由项目单位进行管理、核算确需开设专户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开设,对不符合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对已经开设的账户,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清理,限期撤销,除此之外的其他一切收支应全部纳入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2、严格银行账户使用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即:银行账户只能管理和核算财政部门所批准的项目资金,不得将应纳入会计核算中心或其他账户管理的收支转入该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各乡镇、各部门从上级部门收到的所有资金,都必须全额纳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私存私放,否则,一律按私设“小金库”进行严肃处理。

五、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1、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一是要坚决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监理制和大宗材料物资政府采购等制度,切实规范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标活动,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及未办理招标手续就擅自开工等违纪行为;二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施工,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和内容的,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严禁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防止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严格项目验收管理。一要严格预决算编审管理,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基价定额编制预决算、规范预决算审核程序,特别是对各类项目的变更签证要深入现场,实地考评,并对考评情况进行如实、详尽的记录。今后,凡财政投资项目的变更签证,必须经县工程造价管理中心实地考证后方予以认可,否则,不予受理,坚决防止利用虚假项目签证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发生;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财务决算未审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验收,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剩余资金,核算中心不得办理报账手续;三要是认真落实项目验收制度,凡财政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及决算编审完毕后,必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坚决防止利用虚假决算或其他项目冒充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3、严格项目资金核算管理。一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混存混用和挤占挪用;二是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办理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协调费或与项目建设内容无关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虚假发票在项目资金名列支任何费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不得向项目所在地单位、乡镇、村组列支捐赠资金,防止虚列支出、套取项目资金的行为,对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或以提取费用、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要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严格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凡涉及资产采购的,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所有项目支出必须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县级报账制,坚决杜绝现金支付,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财政、监察、审计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经常性地开展项目建设的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严格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依据财政部以及省市拟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乡镇和部门配置资产,必须提出购置申请,配置标准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共同制定,财政国资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确需配置的,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

2、严格资产处置管理,一切资产的出租、出售、置换、捐赠、报损和报废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且资产出售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公开拍卖,严防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3、加强国有资产核算管理,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核算制度,切实做好县直部门的资产财务核算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所有医院和各乡镇国有资产账务核算和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乡镇、各部门应切实做好资产的日常维护、清查和实物备查账簿登记和资产上报工作,协助核算中心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核算和管理,严禁隐匿不报和公物私用行为。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审计部门要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增强单位领导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切实强化国有资产管理。

七、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1、加快推行“村财乡管”改革。各乡镇农经站要对所属村组各项财务收支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并研究制定村级资产管理办法,编制村级资产目录,对在农村实施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实施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要会同国资局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权转让手续,出具相关资产使用权证明,作为村级处理会计账务的有效凭证,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

2、加强民生资金管理。要配备充分能适应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切实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加快民生资金发放网络建设,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动态管理,做到数据信息真实可靠,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虚报、挤占、挪用民生资金,坚决杜绝民生资金发放过程中的吃、拿、卡、要行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生资金监管,对违规问题要从严查处。

3、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各乡镇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积极清理化解现有债务,不得“还旧债、举新债”。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1、加大会计人员培训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和财务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对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现任会计,要强化其业务学习力度,限期二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否则,取消其会计资格。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并逐步建立财务人员诚信档案,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财务人员,财政部门要坚决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2、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加强会计原始凭证规范管理,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相关人员签字审批,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3、加大会计监督力度。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会计监督,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项和核算各项经济业务、严厉打击造假帐、造假报表、隐瞒资金、收入和利润、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等违纪行为。

九、加强财政资金监督检查

1、加大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各类财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做到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2、健全完善财政监督工作专效机制。按照“共同监督、各负其责、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划分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股室的监督职责,财政业务股室在资金审核、安排、拨付过程中,要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财监办重点做好专项资金监督,同时对业务股室的日常监督进行再监督。

3、加强乡村财务监督检查。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对乡村财务管理、惠农资金发放及举债建设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每年要对所属乡镇10%一20%的村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建立健全通报反馈制度,并依据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乡镇领导及主要领导对所属村组财务管理负连带责任。

4、加强领导离任责任审计。各乡镇、各部门领导离任时,对主要负责人必须实行离任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责任,加强纠改;离任领导要按照规定移交经济财务手续,并通知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织联合监交,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