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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了机构编制使用核准制度。
坚持“核编在先、进人在后”和“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缺编单位按需进人”原则。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并发放《进人控编审批卡》。
二是建立了工资基金联审制度。
严格推行“编办核编、人社核资、财政拨款、银行支付”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形成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约束机制。
三是建立了机构编制公开制度。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及执行情况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立“阳光编制”为了提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
四是建立了动态管理制度。实行“职能有转有变、机构有设有撤、编制有增有减、人员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办法。
新设机构从性质相同单位调剂编制或从职能弱化单位带编选调人员。超编单位不进人员、不报招录计划。单位新增职能由现有机构承担。
新增编制优先用于从超编单位选调人员;空编单位从超编单位选调人员或通过全省考录补充人员。
五是建立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举报电话和机构编制工作监督员的作用。及时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加大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力度。由组织、编制、人社、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