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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引进前
(一)调运申报。凡需从异地引进畜禽的单位和个人,调运前必须提前15天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详细报告引进畜禽的产地、品种、数量、运输方式、引进时间等,以及引进协议、引进单位或个人的相关情况。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对本辖区承担引进畜禽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特别是无隔离场或隔离舍者,要指导并监督其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者禁止其引进畜禽。
(三)批准调运。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请7天内对引进畜禽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调查了解输出地畜禽疫情情况,确认为非疫区后方可批准实施调运。
(四)组织采购。由畜牧部门、乡镇政府、乡镇养牛协会、引牛单位和个人组成采购团统一进行采购,到达拟采购地后,必须在当地选择具备一定饲养规模,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饲养场采购畜禽,禁止在畜禽批发市场等交易场所采购。在筛选定的饲养场或隔离场详细观察畜禽健康状况,检查品系档案、健康档案、疫苗接种记录及免疫标识等,调查核实防疫注射情况。经15-30天隔离观察,确认无疑后方可与对方商定畜禽采购调运方案。
(五)运输检疫。调运单位或个人所采购的畜禽必须经输出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六)运前告知。调运单位或个人在启动前必须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输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启运时间、地点及预计到达时间、地点等情况。
(七)运输途中。运输车辆不准在疫区的港口、车站、集市装填草料、饮水、饲喂,禁止沿途乱丢废弃物,注意畜禽挤伤、晕车等情况。
二、畜禽调入后
(一)报检报验。畜禽调入后24小时内,调入单位或个人须持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派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证物相符、免疫标识符合规定、临床检查健康的,方可投放到饲养场(户)。对无证或物证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临床健康检查,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隔离观察。对投放到饲养场的畜禽,必须按照15-30天的隔离饲养规定,在隔离场进行隔离观察饲养,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同时,畜禽圈舍建设必须配套建设隔离场。
(三)车辆消毒。运输车辆在卸载畜禽后必须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进行彻底的清扫、洗刷和消毒。
三、责任追究
对私自引进畜禽的单位和个人或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对由此而引发动物疫情的,均由调运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