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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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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是国家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包括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对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县、乡、村应当明确分工。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会同农牧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财政部门按照省、市实施方案要求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所需的工作经费和业务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编制实施方案。指导乡镇划定草畜平衡区域及面积,县农牧部门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落实的协调工作。复查核实各项数据。核定农户的补助金额等。

应全面负责草原面积摸底核实、基本草原划定、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的兑付、各项数据的采集录入等具体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落实草原补奖政策的责任主体。

各村委会负责将草原承包到户、补奖资金公平公正地核实分解及发证到户等工作。

第四条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的实施应遵循“先实施、后补助”公平、公开、公正”和“农户直接受益”原则。

第五条县财政部门要设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专账。下设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明细账户。专款专用。分别核算。

第二章草畜平衡奖励

第六条草畜平衡奖励对象为是承包草场处于草畜平衡区并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

第七条草畜平衡区域要按照草原生态、牧业生产和社会发展实际。以乡镇或村为基本单位划定。结合主体功能区划。

第八条草畜平衡奖励资金是按照省市确定的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规定给农户落实草畜平衡的奖励资金。核实牧户草畜平衡面积和落实年度草畜平衡任务的基础上。

第九条草畜平衡奖励标准:按照国家草畜平衡奖励政策。结合省市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政策实施方案。每亩按1.5元给予补助。县为黄土高原区。

第三章牧草良种补贴

第十条牧草良种补贴是调动农户种植牧草的积极性、推广牧草良种的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牧草良种补贴发放要按照“明确对象、核实面积、合理补助、准确发放”原则。谁享受补贴。对补贴对象、规模、资金实行“三公开”坚持谁种草。多种草、多补贴的方针,采取先种草,后验收,再补贴的方式,把牧草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种草农民的利益。

第十二条从年起对选用优良牧草品种进行人工种草(包括多年生和一年生)和草场改良的农牧户进行牧草良种补贴。全县牧草良种补贴资金采取直接补贴和项目管理两种方式兑现。牧草两种补贴标准为10元/亩。补贴资金的35﹪由省草原总站以牧草良种形式统筹使用。补贴资金的65﹪通过财政惠农“一折统”直接发放到农牧户。

第四章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由省草原站统筹安排使用。省、市将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结果兑现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助机制工作经费。奖励资金到位后在保证县级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依据考核结果再将奖励资金分配到各乡(镇)

第十四条省、市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县工作开展情况、草原植被恢复评价、草畜平衡评价、农民收入情况以及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县上对乡(镇)进行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全乡草原划定、承包工作进展、表册填写建档、资料收集及公示等情况。

第五章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

第十五条县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指导意见。编制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实施方案。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农牧部门备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

第十六条1补奖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各乡(镇)按实施方案将草畜平衡面积、种草面积及补奖资金分解到村。

2各村按乡镇分解数据。将面积和资金合理地核实分解到户。经村上公示7天后。由村支书,群众无异议。村主任和村理财小组组长三人签字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查。

3各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畜牧站进行抽查验收。由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县草原生态补奖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合格后。

4草原补奖办公室对各乡(镇)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县财政局拔付补助奖励资金。

5县财政局审核后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乡(镇)财政所。由各乡(镇)财政所和信用社负责将资金通过惠农财政“一册明、一折统”方式直接兑现到农户。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县农牧局负责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及补贴资金兑付回访复查核实;各乡(镇)具体负责本乡(镇)草原划定、承包面积登记、公示、补助奖励资金兑现和补贴信息建档工作。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监督电话。主要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等事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县草原站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向全县各乡(镇)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按照草原补奖政策。设立专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专款专用。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不公、群众意见大、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除扣除补奖资金外,同时依照财政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按照党政纪进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