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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州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
州上成立以州政府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监管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有发改委、财政局、银监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县市担保机构的组建及贷款发放的运行工作。
二、成立担保机构
根据《省地震灾区农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县市在接到文件后的10日内,组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机构,具体负责担保基金的运作。
1、担保机构名称:“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
2、担保机构的组成:以各县市分管县长为主要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或重建办)、县市有关商业银行、有关乡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组建“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担保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财政局。
3、担保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市政府的职责:根据县市农牧户住房重建计划,指导乡政府、财政局、发改委、有关银行等部门及时为农牧户办理贷款手续。
乡政府的职责:根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核实农牧户修建房屋的实际情况,出具证明。
发改委(或重建办)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核查贷款农牧户重建房屋的情况,签署贷款额度的意见书。
财政局的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贷款申请、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和重建办的核查意见,向有关银行出具担保承诺书。
有关商业银行职责:依据贷款农牧户的申请、乡政府的证明、发改委的意见书和财政局的承诺函,简便快捷的向农牧户提供贷款。
三、设立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基金
1、担保基金资金来源及存储方式
各县市政府以省财政厅下拨的重建住房农牧户每户2000元标准的担保基金为本金,建立地震灾区农牧户重建住房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并要求对该基金确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
2、担保和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贷款户第一担保人为所在乡政府干部或州县确定的帮乡扶贫单位的公职人员,各县市在财政局组建的担保机构为主要担保主体,主要承担为贷款户出具担保承诺函,进行全额或部分担保的责任。担保风险由县财政担保机构及第一担保人按照贷款额度7:3的比例分别承担。对于到期不能还款的农牧户,第一担保人按照承担的风险比例负责追缴贷款本金,追缴不上的从第一担保人的工资中逐月扣除。
担保基金按照“上级下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加强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担保基金充分有效地运用到受灾农牧户住房重建上,不得挪作它用。
3、贷款担保的代偿办法
受灾农牧民住房贷款以三年为限,到期不能足额偿还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应在三个月之内履行清偿责任,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为3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资金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四、确定贷款担保对象
地震灾区农牧户住房重建贷款专项担保对象为省、州、县核定的县市的户住房倒塌和严重受损需重建的农牧户。
五、贷款担保的申请程序流程
1、贷款户提出申请
2、乡政府核查修建情况并出具证明
3、发改委(重建办)审核贷款额度并签署贷款额度意见书
4、财政局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承诺书
5、到各县市确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确定贷款担保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根据《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我州农牧民住房重建贷款最高额度为3万元,期限为3年,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由各县市财政按实际贷款时间贴息。还款采用灵活方式,可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贷款人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超过3年确因困难不能偿还本金的,由本人申请,乡政府和重建办核实同意后,可推迟1—2年分期偿还,利息由贷款户承担,对到期无故不偿还贷款或挪作它用的,县财政担保机构和第一担保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追回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