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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器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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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孵化器管理工作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498号)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孵化器。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孵化器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并要充分利用我市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实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升服务水平。

第四条区科技局是区级孵化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五条申请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中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用于孵化企业的场地应占总面积的2/3以上;

四、能够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内外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具有严格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齐全;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七、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5家(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少于10家);

八、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具有一定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或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担保等机构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十、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条件,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培训能力。入驻企业的主营业务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第六条入驻孵化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创业中心的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业中心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企业在创业中心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企业租用创业中心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七、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科技部等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八、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第七条孵化企业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毕业:

一、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申请认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

第九条区级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区科技局对全区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章扶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创办各类企业孵化器,并按市场化方向建立健全孵化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工商、税务、质监、区发改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经局、街道工作局、综合执法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入驻孵化器的企业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办事程序。

第十二条在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发展资金计划中设立孵化器发展专项,支持区级以上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以及孵化器内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十三条对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符合入住条件的在孵企业,其房租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区科技局每年对在孵企业进行跟踪考察,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决定下一年度是否继续享受房租优惠,房租补贴原则上三年总额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

第十四条对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内的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400元。

第十五条鼓励建立专业型孵化器,重点发展本区优势产业和产业集聚区的专业型孵化器。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全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省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企业同时符合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同一条件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