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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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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工作。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分类及安置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服务性岗位。

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后(工)勤服务性岗位,如厨房厨工、餐厅(机关)服务员、司机、门卫、保洁绿化以及从事水、电等设施设备维护及后勤保障岗位;

(二)财政拨款的城市公共设施设备的养护、保洁、绿化等岗位;

(三)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按规定聘用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理员、民政低保协理员、残疾人工作协理员,以及社区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的具体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的就业援助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适龄人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一)“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截止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岁,男满50岁);

(三)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七)现役军人配偶、复转军人、军烈属;

(八)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九)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

(十)失地农民。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第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工作。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优化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对象。

第七条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部门应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请》的要求(申请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将本部门、本单位(含下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填写后,于当年6月底前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其他时间新增空缺岗位要及时向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报。

第八条各用人单位应在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对岗位上岗人员的聘用工作,凡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聘用工作的,所分配的岗位名额全部收回,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调配。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和安置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就业困难对象根据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安置公告的范围和条件,填报《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

2.社区审查。在接到个人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就业援助对象和条件,并签署意见

3.复审确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社区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审,报送区就业服务局审批,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确认。

4.用人单位根据确定的岗位及人数,在区就业服务局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5.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

(二)安置程序

1.区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用人单位的公益岗位需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年度岗位数量并提供就业援助对象。

2.各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时,需提前到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登记手续,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介绍、招聘人数、招聘时间、录用条件等,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审查和跟踪服务。凡未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自行招聘的,其招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招聘单位自行承担。

3.用人单位在择优录取后,自行组织安排岗前培训。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工资待遇及资金来源

第十条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困难人员,工资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标准支付,并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工资由岗位补贴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岗位补贴从市级再就业经费中列支,岗位工资由区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领程序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季度拨付,实行先拨后发的办法。各用人单位应按照碑财发〔〕15号文件规定,于每个季度5日前将《市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补贴资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花名册、上季度工资发放表、单位账号和安置人员变动情况等相关申请资料统一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于10日前报区财政局复审,区财政局审核无误后于15日前将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上。如因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及时将资金申请资料报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季度补贴到下季度申报。

第七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体制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具体管理。

(一)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直接管理,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同时,上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

(三)街道(社区)对于各单位下派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直接管理,并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同时,上报区就业服务局备案。其中,劳动保障协理员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函告区就业服务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或死亡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各用工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就业服务局提出补员申请,区就业服务局应根据用人单位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在其它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人员中提供人员进行补充。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严格管理公益性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出现空岗不申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等现象。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实行档案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对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档案备案管理,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

立本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建立专门的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台帐,以现金或者工资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手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需由本人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字(不得代签)。

第八章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处罚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上岗人员统一标志上岗,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勤,作为岗位补贴、岗位工资发放、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不定期检查制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一年内不少于两次不定期抽查。街道(社区)有关负责人要认真配合检查,据实提供有关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情况,对检查推诿、应付和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三)实行公益性岗位考试、考核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应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考核,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人员,予以解聘(劳动保障协理员由区就业服务局进行考试考核)。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处罚

各用人单位应如实上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增、减、调整情况。对不履行空岗申报,调整备案,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