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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屋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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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建房屋管理意见

一、村民自建房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村民自建房屋必须持有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核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在批准的位置和面积范围内建房。

2、属于新建房屋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复下达后,必须经街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到场,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申请宅基地批复程序,经验收核线后逐级申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件。

3、属于旧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鱼化国土资源所递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待各项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四方到场核线确认后方可建房。

4、凡新建、改扩建或翻建房屋,必须经鱼化国土资源所、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准动工,擅自动工建设,办事处会同村组依据本办法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

二、自建房屋建筑设计管理要求

1、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办事处对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

2、村民建房必须有具备建筑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经村委会房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3、自建房屋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楼体高度、地基承载力等指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从根源上保证自建房屋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4、村民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确实需要加盖超过三层的,须经村两委会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具备专业资质级别的机构进行建筑设计,并组织施工建设,自建房屋最高不得超过六层。

5、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体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自建房屋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要求

1、鱼化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2、村委会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应教育村民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并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统建办。

3、正式施工前,由办事处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位房屋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

4、施工队应具有施工资质,并向统建办和安监办提供资质证书,经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

5、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事务:如属包工不包料(小包)形式,房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施工队负责人具有同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6、施工队对建筑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场地限期堆放,材料堆放要做到整齐摆放,不影响群众正常出行,因施工建设确需延期堆放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最多可办理两次,期限届满,建房户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材,如不按期清运的,村委会将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7、施工队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沿街抛撒,并且定期给施工现场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影响环境卫生。

8、施工队非特殊原因不得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由房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施工方在拆、建房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牌、防护网等设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器材,同时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自建房屋施工申请办理程序

1、房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房主所在的村民小组审核、实地察看后报村两委会。

2、两委会审核同意后,房主需携带村两委会签字盖章的建房申请书、施工队资质证明、与施工队的建房合同和施工图纸到办事处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到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

3、签订完安全生产责任书后,到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缴纳建房管理押金,领取建房许可通知书。建房户及施工队均须缴纳押金,施工队按整个工程造价的15%缴纳安全施工保障金,房主按工程造价的3%交纳建房管理押金。

4、携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建房许可通知书到电管站申请建房用电,开始自建房屋施工建设。

5、建房过程中能自觉接受监管,及时整改不安全行为,完工后建房押金将全额退还,如有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将根据情节扣除相应押金,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