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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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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据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改善创业环境推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雁发[]17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雁政发[]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包括孵化间、共享孵化间、孵化基地物业等。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基地内所有创业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定位

第三条孵化基地是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区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专门为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含有中小企业生存与成长所需的共享服务项目和系统空间的孵化器组织。

第四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和服务为主体,搭建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平台。

第五条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见习实习,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工作机制

第六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是孵化基地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孵化基地的重大事项,监督决定事项的执行,负责组织实施孵化基地的各项措施,协调孵化基地各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孵化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工作人员5--8名(由区创业办、劳动、人事、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第八条孵化基地设顾问委员会,邀请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业营销、风险投资机构等方面专家学者,以及相关部门同志为顾问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服务、政策指导培训、项目开发等工作机构。

第十条孵化基地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实行申报审批制,由企业申报,街办、主管部门负责培育推荐,区管理办审核。

第四章功能与运行模式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能:

1、为孵化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人员成立公司及相关业务。

(3)为创业带头人及孵化企业聘用人员协助,接转党组织关系、转正定级、办理保险等相关服务。

(4)搭建科技信息网络平台,提供科技和产业信息。

(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6)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

(7)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专项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

2、开展创业教育和指导培训。

(1)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和师资培训。

(2)成立大学生创业社团,开展社团活动。

(3)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

(4)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3、组织创业见习实习实训。

第十三条孵化基地的运行模式

1、每年高校毕业生中的创业带头人名单和创业项目相关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择优选拔进入孵化基地。

2、原则上孵化期最长为两年,每年对孵化的企业进行评估,满两年的企业,离开孵化基地独立经营。对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重点项目,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

3.实行创业企业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

第五章扶持与考核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要积极协调协助,使孵化企业享受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孵化基地的审核标准,对进入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孵化企业毕业、结业、延长孵化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

第六章促进和保障

第十六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从事技术创新等创业活动。

第十七条鼓励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孵化基地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孵化基地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孵化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条孵化基地内的基础设施具备开放条件的,可以向社会开放;孵化企业具备开放条件的,也可以开放。

第七章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十一条域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孵化基地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孵化基地及其创业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投诉。

第二十三条孵化基地各管理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