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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贯彻《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意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和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进行。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凤凰路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兴街道办事处辖区、北屯街道办事处辖区、振兴街道办事处辖区、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章建筑容貌
第五条规划分局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的监管工作,保证其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和风格,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区建设局对城区沿街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要督促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对城区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由产权单位自废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由所在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七条规划分局负责城市街道、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楼群通道设置的景门的监管工作,保证其造型、色调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区建设局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竣工的工地实施监控,对规划确定应该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类临时工棚和设施,要及时组织清除。负责组织实施拆墙透绿工程。
第九条区城管执法局牵头,在规划分局、工商分局、区建设局、区市容局等部门的配合下,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规范,负责清理城区范围内街道、广场、道路出口、楼顶等户外广告与城市品格不相符,违规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区建设局对城市道路两侧规划红线内占用盲道的棚亭、未经批准的街具以及高于地面的废钢筋、螺钉、木桩、水泥墩、拉线等影响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要及时清除。
第十一条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内临街建(构)筑物屋顶的管理工作,拆除屋顶乱搭建的棚亭,清理有碍观瞻的物品,保持原有规划设计风貌,使其达到整洁美观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区建设局牵头,区市容局、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督促产权单位定期清洗、粉刷和维修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外立面整洁。外墙面砖每年清洗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物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有条件的要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规划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规划行政许可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督促城区产权单位对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台、平台、外走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挂台、雨棚等进行拆除。对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乱贴、乱挂、晾晒物品、吊挂杂物、穿墙破洞、破墙破窗开门店,擅自改建和扩建阳台,窗台、平台、观景台等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加大对城中村的管理力度,城中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由街道办事处审查,区建设局审批;对未经审批私搭乱建行为,由区建设局组织依法查处,街道办事处配合。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的居民和城市街道两侧的村民按原面积改建翻建个人所有房屋的由规划分局审批。未经审批的,由规划分局组织依法拆除。
第十六条规划分局负责组织拆除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予以配合。
第三章公共场所及设施
第十七条区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的管理规范及时补修破损的人行道,保持人行道地面平坦完好,地砖无松动、无缺失、无烂边,路沿石或嵌边石无缺失、无移位、无倾斜。未经市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设置街具。
第十八条区建设局负责会同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单位,保持所有的井盖、井篦、检查井等设施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无泄漏外溢;城区道路和人行道开挖及井下作业后,及时修复路面、清理清洗现场,保持道路畅通、场地整洁。对于未在规定时限施工,不及时清理清洗现场的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区建设局负责市政配套设施和主要交通疏导线的建设和管理;街道办事处负责背街小巷道路的建设和管理;背街小巷人行道的临时占用事项,由街道办事处参与监管,实行区、街联动,共同管理。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负责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辆停放隔离桩、隔离墩,设立人行道禁停机动车警示牌,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规划分局、公安分局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分局负责城区机动车辆停放监管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