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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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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意见

为加强我区地下水资源管理,防止过度开采造成城区内环境地质恶化,保护城区地质结构安全,涵养地下水资源,确保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禁止在城区内非法开采地下水,并对城中村私自凿井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规划区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私自开采地下水资源。

二、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要派专人对本辖区城中村自来水通水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对造成自来水中断的原因和问题,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供排水公司和村组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确保群众家庭生活用水。

三、由区水务局牵头,会同公安分局,抽调专人组成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对城中村自来水所覆盖地区的违法凿井取水行为进行查处。

对查处期间仍违法施工的井队要严肃处理,查扣其凿井设施;对阻挠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区水务局、凤凰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进村入户对地下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确保禁采工作落到实处。

五、区水务局要对全区井队进行一次认真清查、登记,对没有资质、私自经营的井队,要依法取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开采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停止开采、自觉封井。对未自觉封停的取水户,区水务局、公安分局及有关街道办事处要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封停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