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城区绿线管理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区建设局作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我区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区建设局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建设局和规划分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条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应当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所有绿地的绿线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下列区域应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我区城市绿线应当按政府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进行规划建设控制。
第八条已界定城市绿线的绿地,由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区建设局登记造册,进行控制,并由区政府确定管理单位,其中,林业、水利、公路绿地的绿线管理,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城市绿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不得修坝拦河、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条区建设局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并对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绿化规划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规划分局、区建设局按照《城市规划法》、《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对该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