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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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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流转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保障林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1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统筹城乡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137号)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原集体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集体林权流转不包括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依靠森林生存的其他动植物。

第三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集体林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收、征用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或改变林地用途进行非林业建设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区内发生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公开、合法;

(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

(三)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四)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第六条集体林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以及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性质或用途。

第七条集体林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同时转移。

第二章流转范围

第八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流转:

(一)商品林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商品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三)属于林地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林地使用权;

(四)公益林除不可转让外,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形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公益林性质。

第九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条集体林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经营期限。

第三章流转形式

第十一条集体林权流转包括以下形式:

(一)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原承包关系不变。

(二)租赁: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承包方与原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三)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管理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的行为。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四)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应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定新的承包关系,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五)入股: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或投资,自愿联合或组成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收益按照股份分配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流转形式。

第四章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

需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必须向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流转的四至、面积、期限、林权权利、林权证号等内容,并提交林权证原件;经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的,流转方案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流转的程序、价格、期限要作为公示的主要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签字同意后实施。

(二)评估

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林权流转前,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技术规程和办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自基准日起超过一年再进行流转的,应当重新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三)信息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应通过报纸、电视、公告等形式,如林地类型、座落位置、四至界址、林种、树种、林龄、规格、数量、交易地点、时间、标的底价及交易规则等流转信息。

(四)招投标、拍卖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需要流转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拍卖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1、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林地使用权流转;

2、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招投标、拍卖的。

招投标、拍卖的标的应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

村集体所有并由其统一管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投标、拍卖的,由所在的乡街组织实施。

集体林权流转招投标、拍卖的具体办法依照招投标、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交易及签订合同

根据交易双方确定的成交价,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类型、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址及地形标示图、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或株数等;

3、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

4、流转期限及起止时间;

5、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责任;

6、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存量的处置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条受让人再行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应当征得原所有人或原权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章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下列集体林权流转的,当事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进行变更登记。

(一)集体林木所有权流转的;

(二)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的;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受让人会同出让人共同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下列集体林权流转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但是当事人应当将流转合同报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的;

(二)集体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5年以下的;

(三)受让方再行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下的。

第十七条集体林权流转当事人办理林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原林权证;

(二)林权变更申请表和宗地位置图(地形图);

(三)流转各方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

(四)林权流转合同;

(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个人所有的林权除外)。

集体林权流转的,还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流转的证明材料。

转让共有林权的,应提交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意见

第十八条林权登记部门应将林权登记材料及时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林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