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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将城市配套费更好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现就加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建设局是我区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区规划、财政、物价、国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城市配套费征缴范围及标准按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8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乡街、园区的城市配套费征收严格按照《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82号文件)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各乡街、园区管委会停止配套费的收缴,由区建设局统一征收”。
四、原《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长政办发[]82号文件)第十六条中“教育科技产业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教育科技产业技术开发区内城市配套费”的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废止。
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收缴其辖区内的城市配套费,由区建设局统一征收。
五、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
征收时须使用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并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